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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

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政社分开进行了诠释: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1988年中国政府在第二次行政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战略目标以后,“政社分开”就成为各级政府对自身管理的一个带有转折意义的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在论及“社会建设”时,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这是“政社分开”这一概念,第一次见于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层次的纲领性文献中。

政社分开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任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都不要在其他社会团体中任职,以利于推动政社分开;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②活动分开。党政机关要依法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不得干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职责。③资产分开。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在资产和财务上彻底分开,社会组织应做到财务独立。④场所分开。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办公场所上应分开,社会组织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⑤机构人事分开。党政机关不得干涉社会组织的人事安排和机构设置。

政社分开是一个进步的理念,是一个政府管理现代化的理念。政社分开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机关人、财、物的分离,更重要地在于对双方角色的重新定位和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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