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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

横跨计算机网络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概念。在计算机网络领域,指网络中交换与传输的数据单元。在法律领域,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档案界对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主要源自法律界的概念释义。电子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子集,是组织机构或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电文。

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出现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规则》,其中贸易数据电文定义为“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a项规定:“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沿用了这个定义,其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除了数据电文外,还采用电子数据、电子文件、电子通信、电子记录等概念来表示电子环境下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之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的数据电文,则是电子证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2019)等相关规定的出台,电子数据的概念逐渐普及,有取代数据电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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