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总预算的收支体系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1997年,中国财政部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其中第2章第14条规定,“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周转金等)都应当纳入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 2012年起中国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2年之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又将公共财政预算改称为一般公共预算。201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368号文)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具体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地方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资金、转让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权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船舶港务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等11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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