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理”一词的不同理解使人们对治理规范有不同认识。在公共管理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大多认为“治理”与“统治”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一些观点认为“治理”与“统治”是同一层次的概念,一些观点则把“统治”归为“治理”的一种模式。这两类观点较一致地批判了统治的单一主体的特征,并认为目前正在生成或需要建构一种包含多元主体的治理。就此而言,治理规范所调整的关系至少包含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多元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新的社会关系。但是,后一类观点中的治理规范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其中较典型的一种观点认为:农业社会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以伦理精神和道德规范为主要的治理规范,调整的主要是统治者内部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权力关系;工业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主要以法律规范调整整体层面上的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个体层面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及管理者之间、整体与个体联结处管理组织与管理者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后工业社会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它将以贯穿伦理精神的,与合作行动相应的伦理规范、科学规范、法治规范的统一体来调整行动者之间、以合作制组织形式出现的行动者内部成员之间、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法律关系与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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