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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

历史上,中央政府所派遣的官员到知县为止,县以下没有任何行政单位,中央所做的事情极有限,地方上的公益不受中央干涉,由自治团体进行管理,实际上就以县为界将中国的政治结构划分为县以上的“中央集权”和县以下的“自治体制”,负责沟通两者之间的关键阶层就是绅士。就农村治理而言,传统中国农村的治理模式主要是在绅权和族权维持下的自治模式。

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为团结和稳固农民个体的组织形态,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农村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不仅仅掌握着农村的财政权和行政权,而且还掌握着从生产计划到生产管理以及成果分配的经济管理权。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可以适当划小。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要与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结合进行,大体上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1983年底,全国有12 702个人民公社宣布解体。到1984年底,全国又有39 838个人民公社摘掉牌子。到了1985年,全国所剩余的249个人民公社自动解体,取而代之的是79 306个乡、3144个民族乡和9140个镇。同时,由于原有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体制由于包产到户的推行受到巨大冲击,而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尚未建立健全,致使部分农村出现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村民自治在广西诞生,并迅速在全国推开。截至1984年底,全国共建立了948 628个村民委员会和588多万个村民组。至此,中国农村治理进入了“乡政村治”模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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