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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在国外,仅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著作中,才将部门法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在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的法学著作中,对部门法划分的研究一般称为法律的结构和分类。

部门法

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的法律制度,也指同类法律规范,如所有权制度、死刑制度、上诉制度等。这些制度同部门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范围一般来说比部门法更狭,但它们往往在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同时,分属几个部门法。

中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包括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之间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包括:①实用原则。有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对于从不同角度可以列入不同部门法,应根据其主导因素确定其归属。②均衡原则。在划分部门法时,应考虑到不同社会关系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划分部门法既不应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平衡。③发展原则。在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应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应在本国法治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法治和法学的经验,特别是要注意法治和法学的国际化趋向。

特点

法律体系既要整体统一,又要内在协调。法律体系的整体统一是由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物质基础,尤其是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所决定的。这种统一既是法律内容的统一,又是法律形式的统一,集中表现在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术语的统一等方面。法律体系的整体统一与国家法治的稳定性、权威性有着内在关联。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要求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完备的法律部门,这既是国家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也是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表现。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文化和意识范畴,法律体系则属于社会规范和制度范畴。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建立的基础,一国法律体系的结构状态和完善程度,在整体上影响和制约着该国法学的发展,但法学体系具有独立于法律体系的学术品性,其对象和范围不局限于本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

中国法律体系演变

在中国历史上,自战国李悝《法经》起直至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止,基本上都采用以刑律为主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部门法划分和建立本国法律体系问题。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以来,在法律体系上才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模式,逐步建立起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国民政府时期,采用《六法全书》形式,即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6个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以后又发展为将商法内容分列在民法和行政法中,并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时期内,法律很不健全。法学界对中国法律体系的理解模仿苏联法律体系,仅个别部门法名称有所不同。自1979年起,中国立法迅速增多。法学界对部门法划分的观点虽然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并无明确、统一的认识,尤其对经济法、民法、商法与行政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长期有争论。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认经济体制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法学界一般反对公法与私法之分。但在这之后,大部分人又转向承认公私法之分。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分卷汇编》53册。2011年,全国人大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一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既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和制度依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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