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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运动

20世纪60年代是美国法社会学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在独特的时代背景以及一些研究机构、学术平台的推动下,“法律与社会”研究迅速成为法律研究的热点问题,汇聚了一大批来自各个学科的研究者。1960年,拉塞尔·瑟治基金会设立了第一个法社会学研究机构——伯克利法与社会中心(the Center for Law and Society at Berkeley)。1964年一些学者在科罗拉多州发起成立了“法律与社会”学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1966年该学会开始出版发行名为《法律与社会评论》(Law & Society Review)的专业期刊。此外,该学会还持续组织召开学术年会,刚开始的时候这些会议作为其他专业会议(如社会学)的附属专题进行,从1975年开始,学会举行独立的规模宏大的学术年会。这一系列活动极大地冲击了法学院侧重教条主义式的实务训练的教育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事关于法律的经验性实证研究。这一运动还逐渐从美国扩展到欧洲、亚洲的各个国家,形成了一场全球性的研究运动。

“法律与社会”运动所有成员虽然未必有共享的信念、前提、公理或观点,但是在一些核心观念或基本假设上具有相当的共识。该运动的发起人之一美国法律历史学家L.M.弗里德曼(Lawrence Meir Friedman)曾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对法律系统自主性理论做出某些保留,认为法律系统缺乏自主性。与传统法学执迷于规则、法典、程序、决定,“法律与社会”学者更关注法律的实际影响。第二,规则、法律或任何法律行为的影响几乎完全取决于外部的事件、情况或结构,取决于社会本身。第三,社会的任何主要变迁肯定都会导向某种法律反应。第四,特殊类型的社会产生特殊类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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