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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适用法律

平等适用法律,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一切公民,平等保护公民的权利,既不能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不同而给予歧视待遇,或者使任何人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也不能让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平等适用法律并不排斥立法实行区别对待、不反对立法对特定人群实行特殊保护。在实体法上,刑事责任因年幼、年老而减弱,立法规定对这些人群从宽处罚,并不违背平等原则。在程序法上,立法对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经济困难的人以及盲、聋、哑人予以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他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对待;立法对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加以特殊保护,要求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要求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有助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也是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要贯彻平等适用法律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在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强制措施,以及决定是否起诉、是否作出有罪判决、如何量刑、是否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无罪、是否再审时,必须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社会地位较低者,也不得优待社会地位较高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给予平等的保护,不能为了迁就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对控辩双方的证人,必须平等地对待,不得限制辩护一方的证人依法作证,更不得指使或者鼓动控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要平等地保护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

平等适用法律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为前提,使该原则得到有效贯彻。中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平等适用原则的表述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的歧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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