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侵权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民法典》还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即侵权人不仅要赔偿损失,如果破坏的生态是能够修复的,还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果破坏生态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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