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存在一些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如为了让宠物犬自由玩耍而不栓绳遛狗,导致宠物狗咬伤路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民法典》对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主人遛狗不栓绳造成他人损害,可以认定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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