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和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0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利益的维护,向社会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通过登记和交付,可以让交易中的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该物的物权状态,进而判断进行交易是否存在风险,有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和实际权利人的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物权的公示具有一定的推定效力:要想了解一项不动产的物权状态,就要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它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除登记错误需要依法更正的外,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要想知道一项动产属于谁,就看谁占有它,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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