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卫生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监督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以及相关人力资源等。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卫生行政权,管理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执行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分级履行卫生监督职责;技术支持机构主要由疾病控制机构、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组成,承担着卫生监督抽样检测、仲裁检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出证等任务。
卫生监督员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且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严格人员准入,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并颁发卫生监督证。
2011版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但不属于卫生监督员。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设施设备建设和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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