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6日,患者葛某因“反复乏力8年,再发半月”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2015年7月14日出院。
2015年7月31日-8月27日、2015年9月17日-10月13日、2015年11月16日-12月15日,患者葛某又先后3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以上病历记载患者既往无结核病史。
2016年1月7日,葛某第5次因急性髓系白血病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1月21日起,葛某开始出现高热。1月28日,经肺部CT检查,诊断结果为:双肺少量纤维灶,左肺下叶近斜裂钙化灶;冠脉钙化;两肺少量炎症。2月12日,经肺部CT再次检查,结果为:两肺弥漫性小结节,感染结核灶可能。经会诊,会诊意见为:病史敬悉,患者既往有结核病史,结合胸部CT影像学表现较1.28进展明显,目前血型播散型结核首先考虑。后经患者家属同意,进行糖皮质激素诊疗及抗结核治疗。2月18日,患者葛某出院转结核专科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日,葛某转入结核专科医院继续进行抗结核治疗。2月23日,病情无好转,患者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葛某自动出院,并于2月26日死亡。
葛某近亲属陈某等人认为被告医院未按医疗规范采集既往病史,延误葛某的结核病诊断、治疗,导致葛某因结核病加重死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而诉至法院。
二:诊疗行为分析
1、患者入院时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急性髓系白血病、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明确。医方行五次化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
2、本例患者1月21日起出现畏寒高热,不排除与其基础疾病有关,医方多次行肺部CT及实验室检查寻找发热原因,均无活动性结核诊断依据(包括1月28日胸部CT征象)。医方予抗生素抗感染治疗未见违规。
3、2月12日患者再次行胸部CT,医方请多科会诊后考虑结核并予五联抗结核治疗,故在抗结核治疗方面未存在延误。
4、本例患者急性髓系白血病伴畏寒高热且继发肺结核,医方应用糖皮质激素符合诊疗规范。
5、本例医方病历中记录“否认结核病史”。但是事实上患者既往有结核治疗史。故医方在询问病史方面存在不足,医方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未影响医方后续对结核的诊断与治疗。
6、因本例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无法明确,根据病历材料,考虑患者葛某主要系急性髓系白血病终末期疾病转归所致,与医方后续结核的治疗无因果关系。但并不能绝对排除浙江省人民医院未依规询问病史与患者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分析
患者因患病、或身体健康受损而到医院进行治疗,其希望通过医院的医疗行为使自身的健康状况得到恢复或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则是有无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1.侵权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义务采集患者的病史。患者葛友法先后五次因急性髓系白血病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既往史一栏记载:否认结核史。事实上患者葛友法存在结核治疗史,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存在询问病史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其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2.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权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其他人格权遭受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本案中,患者葛某已死亡,故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无法绝对排除延误结核诊断与患者最终离世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排除该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从法律因果关系考虑,由被告医院在患者葛某合理损失范围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因果关系价值认定。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1695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章李(前医师 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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