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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担责?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令人忧虑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还没有修改或废止,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


【基本案情】

吕某为退休人员,入院治疗40天后病情恶化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吕某的死亡。

当地医学会受理了死者家属和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本病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患者吕某死亡是其基础疾病引起的,是病情发展的结果,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最终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不认可,但未再次申请鉴定。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一直未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虽不认可,但未依照有关规定再次申请鉴定,在无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但医院在诊疗患者吕某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情,结合医院在本案中的过失行为、方式和程度,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比例为35%

【要点】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两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在案由方面,审判实践中存在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和因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

二是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类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案件则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者在鉴定主体、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医疗事故鉴定由于是由医学会组织的,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引起较多的质疑。

三是法律适用方面,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而审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二者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出院后护理费等,赔偿的标准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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