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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朋友圈儿已经被广告大军占领了!
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
20%是朋友,80%是广告!
天天花样,被广告套路的我...
不过从9月1号开始,
经常在朋友圈发广告的你们,
可要小心了
因为这种行为,可能....
面临...违法!
↓↓↓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明确了付费搜索等5种类型的商业广告。《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已施行。
《暂行办法》共包括29条,其最大亮点,是对长期以来比较模糊的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列举了5类商业广告包括:
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
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
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于违法此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暂行办法》规定: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等等。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新《广告法》看起来跟我们没有多大关系,
仔细研究起来却是息息相关!
你问:
这个事儿跟普通人关系最大的是什么?
转发朋友圈发广告也要担责!
那么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帮朋友友情转发一些广告信息,
需要不要承担责任?
一张图给你简单普法↓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
“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例如如果碰到这些广告,
你可以直接举报
(图 via 武义普法)
这个一言不合就罚款的做法!
在这个套路这么深的网络世界里,
很多人表示钱包不够用啊!
毕竟有时候...有很多迫于情面的友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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