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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保险一起转让吗?

典型案例

黄某将一辆上了全险的桑塔纳卖给李某,两人签订了买卖合同,黄某交付给李某这辆桑塔纳轿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没多久,李某由于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将周某撞成重伤,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其没有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该车辆保险属于“真空地带”。黄某和李某认为,虽然没有变更受益人,但是合同在有限期内也没有约定变更期限呀,而且原受益人也同意,为什么不赔呢?遂新、老两位车主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我们国家经济迅速发展,进入了工业时代,城市中家庭用车逐步增加,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也在逐渐增多。本案中,买卖双方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基于得到原车主认同,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变更手续的期限,且我国法律目前也未对办理保险变更的期限做明确规定。又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故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者,超过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由李某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杏仁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杏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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