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25日12时许,曹某驾驶没有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曹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次日,曹某与死者的叔、伯达成协议,由曹某一次性支付受害方6万元,并约定此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后死者杨某的父母从打工地赶回家中,收下了赔偿金,但认为赔偿数额低,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诉至法院。经黔南州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曹某虽然与死者叔、伯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未得到死者父母授权,事后未得到追认,协议对死者父母不发生效力。
经计算,杨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为10万余元,但曹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交纳交强险,使得受害人无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曹某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但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曹某再赔偿死者父母4万余元。
说法
车辆投保义务人不缴纳交强险导致的后果是: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车辆一旦被查获,将会被交警扣留,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二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车主驾未投交强险车肇事的,车主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他人驾未投交强险车肇事的,在交强险范围内,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凡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请务必按相关规定缴纳交强险,以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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