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4月,了解到红河牌香烟在云南祥云县供不应求,被告人魏某某、余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与卷烟经营户周某某商议,由周某某在各卷烟销售零售户收购红河牌香烟,再由两人以每条高出一元的差价收购后运输到云南省祥云县进行销售。
4月至5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卷烟非法交易3次,共计交易价值39万余元红河牌香烟7955条。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余某某在周某某家副食店内进行卷烟非法交易时,被遵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查获红河牌香烟160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180元。
目前,魏某某、余某某已被遵义市汇川区检察院依法向汇川区法院移送起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