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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猪肉制品被判有期

案情

腾树明、王超林为习水县东皇镇人,二人以经营猪肉制品为业,到外地购进猪头经过加工后销售牟利。2012年7月9日,腾树明邀约王超林到毕节市纳雍县富民牧业定点屠宰场收购猪头和猪肠。8月13日,腾树明、王超林将所收购的12.3吨猪头及猪肠拉回习水准备加工销售,在杉王大道卸货、准备转运到冷库时被安监局工作人员发现,经农牧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该批猪头和猪肠无任何检疫凭据且部分已经变质腐烂,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8月20日,经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从该批猪头和猪小肠抽样的样品中检出HPRRSV核酸阳性(蓝耳病)。

习水法院于8月19日对被告人腾树明、王超林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2年、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罚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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