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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装鬼吓死人 无主观恶意亦要赔偿

案例:李某知道郭某胆小,便想借此开个玩笑。2009年农历7月8日晚上10时多,李某按照从影视里看到的样子戴上了鬼面具,装上了猩红的长舌头,还扣上了一顶白色圆锥形纸帽,守候在郭某回家的必经之路。20多分钟后,郭某回家路过一转角处,灯光依稀。李某此时突然窜出,张牙舞爪。郭某顿时吓得瘫倒在地,看到事情不妙,李某赶紧把郭某送到医院抢救,但郭某还是身亡。法医鉴定:死者曾患有高血压,系心肌梗死而死亡。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根据鉴定结论及被告李某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赔偿郭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2万元的30%即4.56万元。

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致人死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受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依法确定其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装鬼吓人引起郭某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使其自身所患疾病急性发作,是导致郭某死亡的直接诱因,李某的行为与郭某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而且李某虽无致死郭某的主观恶意,但其知道郭某生性胆小,应当预见到开这种玩笑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而仍然为之,因此,对郭某的死亡应具有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李某对郭某之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郭某因受到惊吓导致高血压病发作并最终死亡,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要及其直接的原因是郭某自身患有特殊的疾病,由此可以减轻李某的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郭某死亡的各种原因,判决行为人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农历七月,是我国民俗传说中的“鬼月”,虽然这是一个迷信的说法,但不少人对于这一个月还是或多或少地怀有畏惧之心。李某本想利用这一特殊的背景跟他人开开玩笑,却没有想到这个玩笑开得过了头,最终酿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一案例告诫我们:开玩笑之前千万要三思而行,什么玩笑开不得、什么玩笑开得应当做到心中有数,因为玩笑亦有法律的底线,突破这条底线带来的可能是如本案一样的严重后果以及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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