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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子遭拒绝,法院判决止纠纷

离婚时说好可以随时看孩子,离婚后探望时却被拒之门外。日前,山东省平度市法院少审庭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张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贝贝(现年三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可随时看望孩子。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庭陈述说原告虐待孩子,孩子在原告处居住后总是被蚊子咬的满身是包,生病后也不给孩子吃药,为此应禁止原告探望孩子。原告陈述,为了孩子身体健康,家里没有打蚊子药。怕孩子吃药多了身体会丧失抵抗力,也没有给孩子乱吃药,更不存在虐待孩子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均陈述视孩子如珍宝。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每月可逗留性探望孩子两次,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酌定了原告具体的探望方式。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探望孩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虐待孩子,故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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