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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多岁犯罪可幸免?一老汉陷误区仍被判刑

原老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检察院指控,但其误以为60多岁“高龄”犯罪可免除处罚,便有恃无恐,称其没有能力而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然而他还是为无知付出代价。近日,经山东荣成法院审理,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原某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行驶,与过马路的行人于某相撞,造成于某重伤,经鉴定,于某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原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原某现已60多岁,被传唤后也比较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但涉及到赔偿问题,其一直声称自己没钱,不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并一直以为,自己已年满60,再怎么犯罪,公安、法院也不能拿自己怎么样,便因此有恃无恐。

2016年9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原某提起公诉,此时原某仍以无钱拒绝赔偿,本以为只是走个过场,法院会因自己岁数大而从轻处罚,不会拿自己如何,坚持不予赔偿,于是,荣成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于某各类损失共计167081元。原某本以为年龄会是自己的“护身符”,可万万没想到,这个误区害了自己,需要赔钱不说,还使自己陷入了牢狱之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该条法律规定并不代表高龄人群故意犯罪就应当从轻处罚,过失犯罪就不会被处罚,因此,无论身处什么年龄段,什么身份,什么家境,只要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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