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李某夫妻俩结婚多年喜得一女,决定为女儿取个特别一点的名字,因为夫妻俩的姓氏拆开便是“广林”和“木子”,于是女儿就叫“广林木子”。麻某前往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经审查后,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麻某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广林木子”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以“广林木子”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
那么,子女能不随父母姓吗?名字可以随便取吗?
法官说法: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广林木子”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其取名的理由仅凭个人喜好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公安机关拒绝对其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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