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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拆迁纠纷应坚持法治思维

原标题:处理拆迁纠纷应坚持法治思维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认定强入民宅的拆迁人员季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刑事裁定书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后,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许多人认为,这表明拆迁者不能为了追求效率任意而为,非法强拆必须得到遏制。笔者认为,无论是拆迁者还是被拆迁者,在处理拆迁纠纷的过程中都应坚持法治思维,在合法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拆迁纠纷可能涉及的纠纷主体主要包括:征收拆迁中的政府、商业拆迁中的开发商、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以及被拆迁者。不同主体的权力(利)和义务各有不同,各方在以法治思维处理拆迁纠纷的过程中,应关注的侧重点亦有不同。

第一,在上述各主体中,只有政府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力,其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政府对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事项的处理,包括作出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做好安置补偿,以及必要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等任何一个环节中的行政行为不合法,都可能导致政府非法拆迁的法律后果。因此,政府只有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落实“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并防止矛盾激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合法强拆,也不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政府有可能陷入非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之中。

第二,开发商拆迁与政府征收拆迁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而后者属于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由于开发商并不具有政府所拥有的行政强制力,所以商业拆迁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能否达成合意。这属于市场行为,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在商业拆迁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拆迁纠纷一般是指:开发商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但在拆迁过程中遭遇被拆迁人的阻挠。发生此种纠纷可能是由于已经达成合意的被拆迁人事后反悔,也可能是由于房屋实际使用人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权属纠纷。无论何种情况,开发商作为私主体都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而应当首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裁决明确权属,然后待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执行部门的合法强制力保障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如果开发商相关权益的实现具有特别的紧迫性,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的规定,在政府征收拆迁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在商业拆迁中,开发商也可能将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具体实施。对于具体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而言,应特别注意工作过程中的手段合法性,如果其以非法方法实施拆迁,必然超出了委托范围,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非法侵入被拆迁人住宅,强迫其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四,在拆迁纠纷中,被拆迁者往往居于弱势地位。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政府征收拆迁而言,被拆迁者有权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纠正、撤销违法行为,阻断非法拆迁的进行。对于开发商因商业拆迁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被拆迁者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并有权提交证据,请求法院支持有利于己的诉讼主张。对于以非法侵入住宅实施强拆的个人而言,被拆迁人可以对其造成的物质及人身损失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其还可通过自诉或者公诉的方式指控对方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法律对被拆迁者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度。如果被拆迁人已穷尽上述救济途径,仍不配合执行拆迁相关的裁判,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强拆。不仅如此,被拆迁人还可能因为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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