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利益干扰指南与共识的制定与解读
我国在ACS和PCI围手术期突击使用阿托伐他汀80mg,后又改为40mg,本身就是药物生产企业市场部策划的推销药品方案。“序贯疗法”就是企业市场部精心策划的市场口号。在中国指南修订过程中,直至最后一刻,企业都在幕后活动,施加对指南的影响。指南公布后,如何解读落实指南,企业动手很快,很出发出《国际循环》特刊,四处发放,混淆视听。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用商业利益影响指南时,总是利用ACC/AHA和ESC这些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组织的指南条文说事。似乎他们讲的就是圣经,就要照搬照抄。
三、指南不贴近临床,不接地气
指南从模式到格式都是国外舶来品。话说起来都洋腔洋调。什么III类适应证是非适应证;同一个治疗手段,可同时列在IA、 IIa或IIb ,不同医生从不同角度去和患者沟通,IIb的推荐也向患者正面推介。为什么不用中国的表达方式?如明确适应证、相对适应证、效果不明确、非适应证或禁忌证。让广大临床医生一看就懂。
大量临床实践情况指南上没有。越是复杂病例、疑难病例、危重病例,越没有RCT证据,指南上越找不到答案。
而且指南的条文过于刻板,没有给面临不同临床情况的医生留出更多选择余地。例如,I 类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的CAST研究,研究对象是心肌梗死后、左室射血分数下降的室性早搏或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的患者,那么,在心肌梗死后,左室射血分数正常或没有心肌梗死的稳定性心绞痛患者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治疗中能不能使用?没有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的阵发性心房颤动患者,可不可以用一段胺碘酮,控制复发的局面,在胺碘酮毒副作用未发现前,及时更换为莫雷西嗪或普罗帕酮?我听一些专家给医生讲课,完全是刻板念指南的教条,根本不结合临床实践。
指南和共识的制定与解读,一要坚持公益,旗帜鲜明抵制商业利益干扰。二要反对教条主义,不盲目崇拜照搬外国版本,要结合中国的临床实际,要有学术自信和临床实践自信;三要贴近临床,接地气,穿中国鞋,走中国路,为中国的患者服务,圆中国的健康梦。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