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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园林局
发布时间:2010-1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唐山市风景园林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唐山市风景园林协会是全市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园林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保护大地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古迹资源,建立健全优美的人居区域生态环境,继承并发扬中国风景园林的优秀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和提高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创建具有唐山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满足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的需求,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迷信和伪科学,倡导勤学、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研究探讨国家和我市风景园林行业的改革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一)积极开展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
(二)大力传播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三)组织风景园林行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
(四)开展科技交流活动,促进与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横向联系,加强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风景园林行业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专家审查与管理,参与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风景园林行业优秀论文、优秀设计、优良工程的评定;
(七)组织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举办为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动中的优秀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九)组织编辑风景园林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本协会学科范围包括: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和大地景观。主要包括:风景园林旅游与艺术理论,园林规划设计,园林建设,园林工程,园林植物,园林动物,园林花卉,根雕、赏石与盆景,园林科普与科技信息,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生态系统与人居环境,城市公园系统,风景名胜古迹,休养胜地与自然保护区,园林景观设计,风景园林法规与管理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本协会业务范围有关,并且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除需要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有相当学术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科学实践活动,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人员。
(四)热心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对于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贡献者或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成绩突出者,本理事会可直接聘为名誉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由理事会批准,退会后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本协会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左旋肉碱哪种牌子好去黑头2011润唇膏排行榜润肤深层清洁面膜哪种好护肤什么牌子的瘦身好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领导本协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十)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建议授予市或地方奖励,或由本理事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代表本协会与其它协会、研究会加强协作与联系;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形式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协会日常财务工作的审批;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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