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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解读【整理版】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解读【整理版】

2015-11-06来源:CN人才网 www.cnrencai.com 浏览:76手机版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一: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看到这个报道,想起了一句网络流行语:吓死宝宝了!离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的日子屈指可数了,你准备好了吗?9种常见行为入刑,基本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指尖一族”影响甚大,不少网友担忧:我不小心转发了虚假信息,会不会也是犯罪呀?

  网友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才可能构成犯罪。但没有犯罪的可能,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转发网络信息,否则也很有可能成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分子的帮凶。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当谣言的帮凶,就首先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指尖点击“发送”之前,先问几个“是真的吗”,核实清楚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源不可靠的就不转、不传,以免“助纣为虐”,更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最近的闫肃“被去世”和杨坤“被吸毒”也就不会发生了。

  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涉及几大方面: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对编造、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在网络上编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两高”也于2013年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细化标准,将之纳入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规制范畴。

  可对于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的行为,难以在原有刑法中找到相关的适用依据,也就意味着难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如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后,有人编造“有毒气体正在向北京扩散”的谣言;又如2013年初,多地有人编造散布H7N9疫情的谣言,等等。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但大多以治安处罚了事,与之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无异于“罚酒三杯”,震慑作用有限。新增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就是专门针对此类犯罪行为而设定的,更进一步织密了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法网,让更多网民懂得,不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侮辱诽谤信息会判刑,编造、传播“假军人卖望远镜偷器官”、“人贩子当街捅家长抢小孩”等虚假警情、险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会被判刑。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入罪后,打击网络谣言的刑法体系就基本健全,网络空间的法网也越织越密,给信息发布和传播者设置了更多的条件,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当是法律底线,违者被严惩也属咎由自取。但在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时,认定犯罪的界线必须清晰。要追究行为人的刑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入罪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3年以上量刑的标准。何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两条基本红线。

  这两条红线不清,不但实践操作不好把握,也可能造成执法偏差或不公;而且网民对法律的底线也把握不准,对自己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法准确评判。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进一步细化,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也为网民划定更为清晰的网络言论红线。只要没有跨越红线之外,网络言论可以自由发挥;可能触碰红线的,就坚决制止,决不当违法犯罪的帮凶,更不违法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二:

  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增设条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有自由都有着边界,而这个边界正是他人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如此,既是权利,也意味着责任。任何人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由于网络貌似于虚拟空间,人们在这个空间容易忽视责任与底线,再加上网络信息传播方式趋于片面化、碎片化,使得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侵犯他人权利、破坏公共秩序的恶行时有发生。可以说,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实际上,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ID看似虚拟,可是无论谁在网络上侵害了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就意味着他需要为此付出代价。在法治国家中,对于谣言也应依法治理。事实上,对于网络谣言的法治规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三层次全方位的责任体系。而其中刑事责任也随着时代需求在逐步完善、与时俱进。

  早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写进刑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两高”联合出台《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整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以及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恶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必须注意到,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滋生了不少新的表现形式,除了原有的侮辱、诽谤及虚假恐怖信息外,还演绎出了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些谣言一方面造成了社会的恐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执法成本。而严重的是,谣言如同蛀虫一般侵蚀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网络生态,消磨着我们一手打造的网络公信。在某种意义上,谣言所引发的信任危机使每个人都饱受其害。而在此前,对于相关谣言的编造、传播者,至多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施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惩罚,违法成本并不高。同时,当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秩序时,法律难免捉襟见肘。正因此,本次刑法修订弥补了原有的法律短板,让法律对谣言的规制更为全面,同时,也使得行政责任与刑罚责任的衔接更为顺畅无缝。

  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吹响建设网络强国的号角,在此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也正式实施,我们相信必将给网络上那些仍然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以法律震慑,让他们重新意识到ID背后沉甸甸的责任,更能给普通网民们注以信心,共同维护网络公信,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的天空。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三: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修正案彰显了刑法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功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众所周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内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并引发网络热议和全社会关注。如山西太原蓝天蒙特梭利幼儿园老师在短短10分钟内狂扇一女童70多个耳光,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颜某揪住一幼童耳朵向上提,使其双脚离地近20厘米,山东东营区海培金色摇篮幼儿园教师用针扎幼童……然而,面对这些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的网络视频,我们除了愤愤不平地进行强烈谴责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本身无能为力。

  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我们较侧重于对有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对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对显得比较薄弱。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缺失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谁是责任主体,使得这一规定因不具操作性而缺乏实效。

  而在我们此前的刑事立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虐待罪,但当时刑法规定的虐待罪,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并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幼师虐童等行为不宜以虐待罪进行问责。而实践中将一些并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幼师虐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温岭虐童事件),其实是在我国现行不完善的刑法体系下的司法无奈之举。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法理。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虐童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规定可谓是深得人心。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这种对于虐待罪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因为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如幼儿园教师等)。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负责被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一旦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重要意义就在于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使虐待行为能够更好地得到刑法的调整。

  毋庸置疑,破解幼师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落到实处,取得实际的保护效果。对于处在一线的广大幼师和相关教育机构而言,严格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精神并强力推进规定执行才是最好的改善举措,更是避免不良幼教频繁虐童的法治化正途。

  不久前,十八届五中全会给全国人民描绘了一个非常让人向往和期待的下一个五年,特别是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更是与我们的幼儿健康成长息息相关。在此背景下,我们相信,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必将给那些游走于违法犯罪边缘的幼师及不规范的幼教机构以法律震慑,我们期盼用法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斩断虐童案频频发生的“黑手”,还孩子们一个安全放心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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