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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问答
一丁书屋311
>《分析整理》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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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
这四年来,八姑娘公益律师团的成员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努力宣传,并为遭受暴力者提供公益服务,使他们获得了很大的帮助,但仍有许多人不知道这部法律,当他们遭受家暴时,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也不知道向哪里求助。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八姑娘公益律师团希望大家在这个特殊时期保护好自己,如有需要,可以拨打反家暴维权热线0511-86567654咨询。
现特整理《反家暴法》知识问答如下。
1、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只有人身侵害,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2、施暴者只指代男性吗?
答: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为家庭暴力。
3、对家暴有哪些方面的预防教育措施?
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4、遭遇家暴应当如何求助?
答:遇到家暴请果断拨打110,妇联求助电话:12338。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5、《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的人身保护令是什么?
答:
人身保护令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请求帮助的一种方式。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6、人身保护令可以由哪些人申请?
答:可以由当事人本人申请。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7、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8、人身保护令包含哪些措施?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9、人身保护令如何执行?
答:
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期限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
10、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整理者:
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
袁书珍 律师
毛泉金 高沐阳
丹阳市八姑娘公益律师团成立于2014年3月,秉承丹阳八姑娘文化的传统,由爱岗敬业、业务精湛、有奉献精神的律师组成,通过成熟的团队形式,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目的积极开展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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