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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松江府官布征解之变迁

内容提要:明代松江府官布的征解从全部征收实物到本、折兼收,在清代前期,经过两次改折之后,折色比例进一步扩大,而本色官布的征收比例则不断缩小,折色的征收成为常态。本、折官布价银等费用的编征,在清代前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征银总额远超明代。而官布的征解方式则由明代的民办民解转变为清代的官办官解,革除了明代在佥民办运过程中的各种积弊,并从制度上逐步加以完善,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管,明确官吏的职责,缩短官布从价银的编征到办解上纳的整个流程,有效地降低了官府员役从中侵渔的可能性。
关 键 词:明清 松江府 官布征解 变迁
作者简介:陈蕴鸾(1977- ),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科学技术史博士研究生;曹幸穗(1952- ),男,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史、经济史。


  松江府的官布征解始于明代重赋之下的税粮逋欠,由于赋税过重,常致逋欠。对于拖欠的税粮,明政府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如减租、蠲免、折征等。而松江府作为当时中国棉纺织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出产的棉布行销全国各地,享有“衣被天下”的美誉,棉布也就顺理成章地变为税粮折征的对象。但最初以棉布折收税粮的规定均为临时性的,并没有形成定制。直至宣德八年,为了解决松江府长期以来的税粮逋欠问题,确保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巡抚周忱奏定加耗折征之例,将部分税粮(重额官田、贫民下户)折征棉布,并贴以解运所需的车脚船钱米。两年之后,逋欠悉完,周忱的折征之法也成为定制,这些用以折征税粮的布匹则被称之为“官布”,是为松江府官布征解之始,并一直延续至清代。松江府官布的征解作为该府赋役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江南赋役史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学界对此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只在一些论著中对官布征收的方式、数额有所提及。①笔者在前期已对明代松江府布解的缘起、数额、佥派,布匹的征收、上纳,以及因此产生的弊病进行了分析论述。②进入清代之后,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官布的征解亦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拟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明代至清前期松江府官布征解在本、折数额、官布的编银及官布征解的制度与监管等方面的变化作一探讨,以期对江南赋役史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不当之处,敬祈方家指正。
一、官布征解变迁之一:本色减少与折色的增多
  明代,松江府官布的征解,最初是全部征收实物(即本色),而征解的布匹数并无固定之额。自明代宣德年间许以粗、细布准粮,征解之数是以应完纳的逋欠税粮为基准,待往年积欠悉数完纳之后,每年折征的棉布数就有了规定的额度。正统年间“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的折粮三梭布为59732匹”,③阔白棉布的匹数并无提及。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白银已成为市场流通中的主币。在白银货币化的驱动下,明朝皇室、官员对白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出现了赋税折银的趋向。在这种趋势之下,官布由折粮逐渐向折银转变,弘治十七年,就令苏松两府阔白棉布以十分为率,六分征本色,四分征折色,④即将一部分棉布折银征收(即折色),不再征收实物,是为折色征收之始。之后在嘉靖年间,又将三梭布改折。⑤但这些仅是暂时的举措,并没形成定例。直至万历二年,松江府的棉布征收并无本、折之分,仍全为实物,分派于三县:华亭县三梭布17830匹,阔白棉布76720匹,上海县三梭布10825匹,阔白棉布46577匹,青浦县三梭布4345匹,阔白棉布18703匹,⑥三县的三梭布共计为33000匹,阔白棉布为142000匹。万历六年,征解棉布的本色、折色之例才真正确定下来,将阔白棉布中的42226匹折银,余99774匹仍征本色。⑦松江府三县除去折色棉布,所征解的本色为华亭县细布(即阅白三梭布)16185匹,粗布(即阔白棉布)48935匹,上海县细布10620匹,粗布32109匹,青浦县细布6195匹,粗布18730匹。⑧万历四十五年,将阔白三梭布33000匹内改织黄丝三线布5000匹,黄丝二线布28000匹。⑨以上本、折布匹数共为175000匹,与弘治年间⑩的数目相同,可能从明中叶开始,松江府征收的布匹数额基本上是以这一数字为准。自此,松江府官布的征解从全部征收实物变为有了本色与折色之分,本色即为折粮布,折色则为布折银,改折棉布占阔白棉布数额约30%,占总数约24%,本、折比例约为3.14∶1。
  顺治二年平定江南,松江府官布的征解遵循明万历年间的则例,(11)更确切地说是依据万历四十五年所定细则为准。顺治十年以前,官布征收的本、折数额与明旧制同。顺治十年则在原有明代改折的基础之上,扩大官布折银比例。与明代不同的是,这次改折不仅有阔白棉布(即粗布),且包含了细布中的黄丝二线布,其中改折二线布23000匹,阔白棉布88362匹。改折之后,依据顺治十四年所编赋役全书的记载,松江府四县(12)征解本色官布中,所分派的黄丝三线布和黄丝二线布数额为:华亭县各1307匹,娄县各1145匹,上海县各1609匹,青浦县各939匹;阔白棉布为:华亭县2984匹,娄县2613匹,上海县3673匹,青浦县2142匹。(13)可以看出,改折之后,本色征收大幅降低。黄丝二线布的改折数约占其总数的82%,仍解本色者约占18%;而就细布总额而言,二线布改折数占细布总额近70%,本色约占15%。阔白棉布的折银率约为89%,仍解本色者约为11%。上述两者改折数占本色布总额约84%,即近九成的本色棉布改征折色,如以本折棉布总数175000匹为基数,改折棉布占总额约64%,本、折比例约为1∶7.17。松江府在清初实际征解的本色官布数额为21412匹,其中黄丝三线、二线布各5000匹,阔白棉布为11412匹。而在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8《田赋下》中称“国朝顺治十年,以黄丝二线布七分之六分半有奇”,“以本色布十分之八分半有奇”改折,似乎有点夸大其词,偏高于实际折率。此外,从顺治十年改折的布匹数额,我们可以推断出明中后期三县分派本色官布中黄丝二线、三线布、阔白棉布的具体数额(如下表1∼表3)。

  在顺治十年的改折之后,松江府所解本色官布额比明代大为减轻,至康熙年间,因“直省钱粮、应征解本色物料,款目繁多”,“地方办买起运,供应维艰,续议酌减”,(14)康熙三年,对直省所解本色官布又进一步改折,额定江苏布政使司应解本色为“五色三梭布五千匹,棉布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七匹。”(15)此项布匹被称为额解布匹,之后所解本色均是以康熙三年所定数额为基础。续折后,松江府的征解布匹数额,在相关文献并没有找到具体的记载。在江苏布政使司中,苏州(含太仓州)、常州、松江三府都有额解布匹,三梭布则只出自松江府。而本色棉布的数额只能从其他两府续折后的棉布数进行推断,这其中苏州府的额解布匹为昆山县“本色棉布2418匹2丈7尺9寸”,嘉定县“本色棉布9750匹2丈6尺4寸”,太仓州“本色棉布2199匹3丈8寸”,(16)共计为14369匹2丈1尺1寸。(17)常州府本色原额为4576匹,续“折布2078匹2丈7尺3寸8分2厘2毫”,(18)则本色约为2497匹4尺6寸1分7厘8毫。通过以上数据可得出,松江府的棉布额约为10500匹6尺2寸8分2厘2毫,在续折后松江府所解本色官布数约为15500匹有奇,占总额约为8.9%。同年,又定添解布匹,即将棉布派于苏州织造办解,定有三梭布、三线布、油墩布等品种,视每年“库中应需某项,酌量均派,於豫年八月内”,具稿呈堂,移付布政司,转行织造办解,“定限於次年八月内解部,如派后再有缺少不敷者,随即加派,酌量限期办解,其价值均由各该司覈销”。(19)苏州织造於布政司藩库领银办布,再将用过办解布匹的费用造册,报户部核销。(20)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松江府官布的征收,其本色数额呈一个逐步下降的趋势,征收的总额是以明中叶之后的数额为基础。清代,松江府办解本色布匹数额比明代大幅减少,特别是在康熙三年续折之后,每年额解的布匹只有二三万匹之额。而大部分布匹的办解则归于添解项中,由户部视库中所需,派于苏州织造,此项布匹并无定额,也非每年都办。清前期,以康熙三十四年至四十五年为例,除三十四五两年办解三十万匹,其余各年都为五十万匹。(21)
二、官布征解变迁之二:官布编银的增加
  松江府官布的编银是自明中叶以后,随着赋役制度的改革,将所征官布折银交纳,其中本色官布由解户领银买办上纳,折色则收贮于太仓库,用以官员折俸、赏赐军士冬衣、解支边用等。松江府所征本色官布中,阔白三梭布33000匹,每匹连价扛折银0.61两,该银20130两。万历四十五年改织黄丝三线布5000匹,每匹加垫贴银0.25两,黄丝二线布28000匹,每匹加垫贴银0.15两,共垫贴银5450两。(22)阔白棉布99774匹,初每匹编价银0.25两,扛银0.03两,后奉文每匹增银0.02两,以为铺垫,共银0.3两。万历初又复议增加铺垫银0.024两,是铺垫银之外又增一铺垫。万历十五年,松江府为清查粮额,以甦民困,将后增铺垫银0.024两裁减,(23)则定每匹价扛银0.3两,该银29932.2两,万历四十五年每匹加垫贴银0.074两,该银7383.276两,共计银62895.476两。(24)折色官布42226匹,每匹折银0.3两,该银12667.8两,每正银1两编解扛银0.014,该银177.3492两。(25)明中后期,松江府本、折官布共计编银75740.6252两(如下表4)。

  入清以后,沿袭明万历旧有的官布本、折编银方法,本色官布所编银两包含价银、扛银、铺垫银三个部分,折色官布编银包含价银、扛银、解费三个部分,其编银数额以顺治十年为分界点,顺治十年以前本折编银数与明代相近,之后则大幅加增。
  (1)本色官布的编银顺治十年以前,本色官布中的黄丝三线布每匹编价扛银0.61两,铺垫、扛费银各0.125两;黄丝二线布每匹编价扛银0.61两,铺垫、扛费银各0.075两;阔白棉布每匹编价扛银0.3两,铺垫银0.024两,扛费银0.05两。(26)即本色官布的编银与明中后期相同,为银62895.476两。顺治十年的改折,定本色官布价银为每年随时值估编,而折色官布的价银亦是以改折当年棉布的时价为依据而定的,(27)只不过此项价银作为定制,不再每年估编。虽然顺治十年所定的本色官布价银相关文献中并无记载,但从折色官布所编价银可知其定价,本色官布中棉布的价银为每匹0.6两,黄丝二线布与三线布每匹价银1两,而铺垫、扛费银似应不变,那么据此推测本色官布中棉布(即阔白棉布)编银为7691.688两,二线布为5750两,三线布为6250两,共计19691.688两。康熙三年续折之后,本色官布中棉布的编价每匹大约在0.4-0.5两之间波动,并没有超过0.5两的上限。值得注意的是,乾隆年间本色官布中,棉布的垫扛等费比之前有所增加,为每匹0.81两,并且每年办解棉布的价银,只能动用原编的部价,即每匹0.3两,其余不敷价脚等银则从耗羡银中协贴。(28)三梭布的价银,从乾隆四十六年《钦定户部则例》(29)卷120《杂支》中可知“每匹定价银三钱三分”,且“三梭布按正价银一两给水脚银二分八厘”(如下表5)。
  (2)折色官布的编银折色官布分为旧有改折官布与新增改折官布两个部分,明代旧有改折官布的相关费用,除价银、扛费仍依明旧额外,又增加解费,(30)每正银(31)1两编解费0.02两,共银13098.5052两。顺治十年,新增改折官布中的黄丝二线布每匹编价银1两,每正银1两扛费银0.075两,解费银0.02两,共银25212两;阔白棉布每匹折价银0.6两,每正银1两扛银0.05两,解费0.02两,共银58495.644两。(32)顺治十年改折之后,松江府改折官布总计编银为96806.1492两(如下表6)。

  可以看出,就本、折官布价银的编制上而言,清代本色官布所编价银是根据市场价格每年估编,改变了明代不随时值而定的状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折色官布价银的编制,亦是以改折当年的时价而定,既是如此,那么折色官布价银也理应随时价增减而每年编定,但实际上是一价成定制。再者,清代本、折官布的编银远高于明代。从单价上看,新增改折官布中的阔白棉布每匹所折价银比明代增加一倍,每正银1两所编的解扛银为0.07两,比之前代的0.014两,竟增加了四倍之多。新增改折官布的铺垫银原则上是不应再编征,但仍照旧,(33)这种做法无疑是变相的加税,增加百姓负担。本色官布中,以顺治十年的定价为例,黄丝二线布、三线布每匹定价银均为1两,棉布为0.6两,所编价银也都高于明代。单价的提高直接导致松江府本、折官布编银总数的增长,明代的编银为75740.6252两,而清代以顺治十年为例,共银116497.8372两,比明代增长近60%。康熙三年续折后,本、折官布价银虽有所下降,但已不可能回落明代的价位。而官布的编银即所征银,这就意味着此项税银征收总额的增长,百姓税负的加重。
 三、官布征解变迁之三:制度上的完善与监管的加强
  明清松江府官布征解的变迁不仅是本、折官布比例的变化、及官布编银的增加,更多的是体现在其征解制度上的不断完善与监管的加强。
  明代,松江府官布的征解始终是民办民解,编作“布解”一役,其包含了从棉布采办至解运到京交纳的整个过程。明代中后期,赋役制度的变革使官布由最初的直接征收实物,变为折银征收,再发与解户办买布匹。原则上布匹价银由官府在解户办布之前给与,解扛等银则是解户起运棉布时发放,作为解运过程中雇人夫、船只等的花费。明政府对解户运送官布的期限、违限责任,布匹到京后的交纳、及入库交纳中遇胥吏勒掯刁难如何处理等订立了相应的规定与细则,但这些似乎更多的是强调解户的责任,对于相关官府员役的职责,及如何加强监管来杜绝官布征解中的弊端等并没有相应的条例加以明确。实际上,从“布解”一役的佥派至办解布匹上纳,由于制度上的缺失与监管的不利,使得弊病丛生:(1)官府的派役不公,放富差贫现象严重。(2)买布价银等相关费用的迟发重扣。(3)布匹运输上纳中的层层盘剥需索。民户一充此役,身家立破,经年累月不得完役,更有至死者,是为该府的极重之役。(34)
  清顺治二年平定江南后,即罢官布的民运,改为官办官解,从而彻底革除了明代“布解”苦役。清代,对官布的征解,从价银的编征,解官的选委,至最终布匹入库交纳等环节,皆从制度上逐步加以完善,明确各阶段相关员役的职责,加强对解官及库吏的监管,减少了弊病的滋生。
  (1)官布价银的编征与审核顺治九年,因“本色绢布颜料等项,料价不一”,不再延用明代的定价,改为“照估定时价征银”,(35)为了保证州县定价属实,并无虚开浮报,由“布政司每年於一月之前确查,时值据实估定,申报督抚咨部查核,一面径行所属州县照估定时价征银,解交藩司,选委职官领银采买物料,装运解部”(36),即布政司照该年时价估编,报部查核,同时令所属州县照估价征银,解交布政司库,由选委职官领银采办,即坐支。若棉布价银“不照时价榷估,妄行多开者,承估之布政使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月。”棉布估价上报的时间:“该抚限本年二月内估价题报,如该抚估逾期,布政使司督催不力,完欠罔稽,皆罚俸六月。”相关银两运交府库的时限,“各州县三月内解银”,“如州县征银不足,解府迟误,及知府采办稽延,起运违限者,皆降一级,完日开复。”(37)
  (2)解官的委选及相关职责的明确解官最初由“布政使司当堂从公轮流掣籖”选定,并“登记文簿,以均劳逸。”(38)康熙二年改为以解部本折钱粮数额来委任解官,“十万以上,委府佐贰官,五万两以上,委州县佐贰官,五万两以下,委杂职官,查其俸深年壮者,司府亲为注选。”(39)松江府额解棉布在银五万两以下,则委杂职官员解运。如解官所委非人,“未委官批内填注委官,及委不系职官者,皆罚俸一年。”选定的解官有“称病推诿规避者,革职”(40),并明确管解官员的责任,如解运“中途失误者,罚俸六月。若领解之后,侵欺潜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解官中途乾没,交纳短少者,照监守自盗律治罪,久追不完者,令该管上司赔足,不得派累小民。”(41)解官在解运途中如遇事故,则由“经过省分督抚一面委员接收代解,一面飞咨原省,令续派委员,兼程前进接解。如代解官先期到解,将饷鞘寄库,俟原省续派解官到日,一同交纳,所需平头水脚等银由代解官开具清册,同所掣批回统交续派接解之员申缴报销。”(42)
  解官运送布匹到京的时间“由起解省分批限,亦令先行咨报”,江苏限期为五十日。解官事竣回任后,自填给限照后,并“咨部查销,如有中途患病情事,准其报明扣展。”(43)解官如违该抚批限到京日期,“一月以内免议,一月以外议处解役惩治。”具体的“一月以外,及逾崇文门税课避开挂号日期,解到钱粮不即交纳,延阁者同,将领解官役题参治罪。”(44)若本年办解官布岁底不能完全者,“督催之巡抚、布政使皆降俸一级,戴罪督催,完日开复。”(45)后又改为可由督抚“题请展限,经部覆准之后”,如“仍不依限完解者,将原题请之督抚罚俸六月”(46),若采买棉布不堪用者,则“罚俸一年”。(47)
  (3)布匹的入库交纳程序与相应监管的强化布匹解运到京后,其交纳程序:解官先“将文批径赴户部司务厅投递,该厅即日签到,一面付知大使厅,一面令承发科挂号,填注时刻,转发承办司。”(48)至道光年间,要求解官到京后,“批文随即赴厅投递,该大使不得逾三日之限,呈堂签到”(49),解批转交缎匹库,咨文则投承办司,该司照咨出具印付二纸给该库。缎匹库在布匹核对收足后,“将批付俱填照数收讫字样,盖用库印,一付存库,一付发司,该司(承办司)凭付出给原解官役实收”,原批由该库转交三库总档房,(50)由其“填注批回字样,钤用堂印”,并于验发批回的“前一日移付承办司分转解员,如期付领。若有事故不到者,所司移知总档房存案稽核。”(51)解官赴总档房领批回,要凭借领单(如图1),这是由起解衙门随文批一同发放,并用印钤。(52)解官“于事竣之后,持领掣批”,即在布匹交纳完毕后,凭此领单赴三库总档房换给批回。三库总档房于验发批回时,要“将管库吏役有无需索,令解官出具甘结附批。”(53)
  在官布收验入库的环节上,为了杜绝类似明代民解交纳中的备受留难勒索,经年难以完役的现象,顺治十六年就明令,布匹“已经委员选验堪用者,该库不许覆验,耽延抑勒多收,违者治罪。”(54)康熙十四年议准,解官在交纳布匹过程中,“若有奸徒吓诈包揽交纳,并崇文门人抑勒等弊,皆送刑部究拟。”(55)康熙二十八年对布匹收纳入库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布匹“解送到部,限一月察覈明白,掣给批回,倘於限内不行察收,及不给发批回者,该堂官即行察参,将该司官照逾限例议处”,如有“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於该衙门首告,将包揽索诈之人交与刑部治罪。系官革职,仍交与刑部治罪。如该管官失察者,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如明知不举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解官豫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一例治罪。”(56)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难以禁绝,以致“屡传解官解役,竟无下落”,康熙末年(五十四年)就有松江府官员解运棉布到京,因胥吏包揽骗索,迟迟不能赴库交纳,使其滞留京城。(57)对此,康熙六十一年题准,布匹“限二十日覈收给批,如不可收者,该管官禀明堂官,即行交回,如迟延违限,将该管官议处。”(58)嘉庆年间,由于胥吏“从中吓诈勒索”,使“解员日久守候,赔累滋多”的情形日渐增多,则于十年谕“嗣后崇文门监督于各省年例解京物件,无论何项,验明后即速移会户部及管理三库衙门,各该堂官接准移会,即傅令解员投文验收,限五日内交收全竣,即行面给批回,饬令毋许稍有延搁,傥仍任听胥吏私向解员索诈使费,故违定限,即将该管之员分别惩办。”(59)缩短布匹交收的时间,对胥吏勒索解员致使违限,则追究分管官员的责任。至道光年间,则在此前的基础上加以细化,於七年议准,崇文门监督在查验解到布匹后,“即令解员赴部投递文批”,一面将进城日期知照缎匹库,并“填明发文日期,以恁稽覈。”十七年又议准,解员将布匹解抵通州后,不得逗留,“令该州并该营员弁一体饬催委员赴崇文门查验”,“所解布匹须于三日内运至缎匹库,如有稽迟,则要查明参处。”(60)对缎匹库收验布匹的时间进一步明确,“缎匹库於布匹到库五日内验收,不得延误。”各省如解交“数目少者,限五日收完,即行面给批回,数目多者,亦不准过十日”,对于“数目斤两丈尺不足,俟交收全完,再行给批”,并再次重申“傥库丁吏役有勒索刁难等弊,查出严惩”(61),以此来减少库丁吏役从中勒索的可能性。


  图1领式
  可以看出,至清前期,官布征解在制度上基本完善,做到规范化、明晰化,监管也得到了加强。与明代相比,清前期官布征解的时间大为缩短,在布匹价银编征与办解中,明确相关人员,上至巡抚、布政使,下至解官,所应承担的职责;在布匹交纳入库过程中,通过规定该库收纳的限期,及违限责任的承担,减少库中胥吏上下其手,从中勒索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明清两代,松江府官布的征解从佥民办运变为委官办解,这与当时赋役制度变革的趋势——役归于地、赋役货币化是相一致的,从而减轻了百姓的负担。官办官解免除了在民办过程中买布价银及相关费用被克扣侵渔;布匹送县、府验印中,解户又被胥吏盘剥;布匹起运至京,沿途过洪闸、关津的留难勒索等现象,使整个流程缩短、简化。清代,官布征解在制度上的完善与监管的加强,有效地制止了弊病的滋生,降低了官府员役从中贪污侵克的可能性。而清前期官布征解的两次改折,使松江府本色官布的征解数额大为减轻,对松江府棉纺织业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肯定的是,清代官布的征解在各方面比明代完善许多,但也存在着如下问题:本、折官布所编价银远高于前代,使征银总额大幅提高;布匹收验入库过程中的积弊难以尽革,库中胥吏的骗吓勒索,使解官累月守候,不得完纳的情况是屡有发生;本色官布的价银是每年照时值估编并征收的,理应用于棉布的采办中。事实确非如此,布政司委官采办,只能动用原编部价,其余不敷费用则动用耗羡银两协贴,即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而是挪作他用。至清末,政府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官布征解的各种弊端也是层出不穷,借官布征解之名进行摊派加征,鱼肉百姓。在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的盘剥之下,使得本已萎缩的松江府手工棉纺织,加速衰亡。
 注释:
  ①相关论著:日本学者西嶋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3部分第3章第4节;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
  ②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
  ③《明英宗实录》卷67,正统五年五月庚申。
  ④万历《大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
  ⑤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8《田赋下》:“万历四十八年,三梭布每匹折银六钱一分,棉布每匹折银三钱,应解本色者以价银发解户承办,其制当即嘉靖时所定”
  ⑥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
  ⑦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
  ⑧崇祯《松江府志》卷11《赋役·役法一》。
  ⑨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
  ⑩《大明会典》卷26《户部十三·会计二·起运》中弘治十五年的起运数目,松江府秋粮内共征收棉布为175000匹。
  (11)康熙《大清会典》卷24《户部·赋役一·征收》:凡征收钱粮,顺治元年题准,内监地亩钱粮统归户部管辖。又定,各直省钱粮,照明万历间则例,其天启、崇祯时加增者,悉予豁除。
  (12)乾隆《娄县志》卷1《沿革》:“顺治十三年分华亭县立娄县,十六年复并入华亭,雍正二年又复分娄县,其南境立金山县。”
  (13)康熙《松江府志》卷7《田赋二》。
  (14)康熙《大清会典》卷31《户部十五·库藏二·本色钱粮》。
  (15)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53《户部·库藏》。
  (16)康熙《苏州府志》卷26《田赋四》。
  (17)康熙《嘉定县志》卷7《赋役》中“官布始末”的记载,嘉定县的本色布顺治间将本色布95050匹内改折84178匹,则余10872匹,康熙年间续折1121匹5尺6寸。与之对应的是康熙《苏州府志》卷25《田赋三》中所记的续折后嘉定县的本色棉布额9750匹2丈6尺4寸,两者结合加以推断,清前期所解官布的规格与明制相同,为3丈2尺为一匹。
  (18)康熙《常州府志》卷8《田赋》。
  (1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53《户部·库藏》。
  (20)佚名辑:《苏州织造李煦奏折》,《奏请采办青蓝布匹借补历年亏欠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9年,第179页。
  (21)《赵恭毅公剩稿八卷》卷3《奏疏三》之《奏明请追苏州织造亏欠办买青蓝官布银两折》中记有苏州织造领价办买江南青蓝布匹,“三十五年办解布三十万匹,三十六年至四十五年俱每年办解布五十万匹”,《苏州织造李煦奏折》之《请预为采办青蓝布匹折》中载:“查今年(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内奉户部行文,着令织造衙门采办青蓝布三十万匹,遵照定价,已经如数办足解交户部”。
  (22)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
  (23)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
  (24)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
  (25)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
  (26)康熙《松江府志》卷7《田赋二》,康熙二年刻本。
  (27)康熙《嘉定县志》卷7《赋役》。
  (28)《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初十《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报动用耗羡银办解棉布价脚银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83年,第121页。
  (29)《钦定户部则例》始编于乾隆四十一年,此后每五年编定一次,共14次。
  (30)折色官布加增解费银始于顺治三年,康熙《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二》中载:“顺治三年编征官解折色经费,每正银一两别征银二分为领解员役沿途盘用。一切金花京边地亩牲口药材绿笋,岁造盔甲刀箭胖袄四司折色布绢颜料裁省充饷苏济等银俱本府起批解布政司转解,除原编扛银随批解省外,另编此项给与领解员役。”
  (31)正银是指棉布所折价银,不包含扛银、解费。
  (32)康熙《松江府志》卷7《田赋二》。
  (33)康熙《松江府志》卷7《田赋二》:改折布匹,除解部外,余存铺垫银3845两6钱8分8厘,留抵采办本色。
  (34)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4),第41-42页。
  (35)乾隆《上海县志》卷3《田赋二》。
  (36)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二》。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3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户部三库》。
  (4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6)康熙《大清会典·则例》,卷16《吏部·考功清吏司·解支》。
  (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
  (4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户部三库》。
  (4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82《户部·库藏》。
  (50)三库总档房是雍正二年所设,负责“掌守档案,管三库之吏役,凡解官之批回,覈而给焉。”
  (5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户部三库》。
  (52)乾隆《钦定户部则例》卷21《库藏》。
  (5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户部三库》。
  (54)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53《户部·库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6873页。
  (55)爱新觉罗·崑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7309页。
  (56)爱新觉罗·允祹等:《大清会典·则例》,卷16《吏部·考功清吏司·解支》,《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第351页。
  (57)《赵恭毅公剩稿》卷3《奏疏三·司农任奏疏折十四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244,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第487页。
  (58)爱新觉罗·崑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69《户部·田赋》,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7309页。
  (59)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53《户部·库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6887-6888页。
  (6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82《户部·库藏》。
  (61)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82《户部·库藏》。  
  参考文献:

  [1]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赋问题(江南社会经济研究明清卷)[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陈蕴鸾,曹幸穗.明代松江府布解考论[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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