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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会计处理

  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方式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福利标准的方式,还有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在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据现行的财税法规对此进行研究探讨。      

  一、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规定      

  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月1日的废止而失效,但由于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 。所以,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业A员工,工龄15年,于2008年7月辞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万元,该省地方税务局根据2007年度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制定的免税标准为8万元。   

  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200000-80000-2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费用扣除额能否抵扣,需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甲企业代扣代缴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07万元后,所支付的20万元辞职补偿费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如果预计比实际多,则“贷: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辞退福利计提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属不同期间,则产生暂时性差异,实际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应为实际支付期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方式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福利标准的方式,还有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在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据现行的财税法规对此进行研究探讨。      

  一、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规定      

  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2008年1月1日的废止而失效,但由于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 。所以,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业A员工,工龄15年,于2008年7月辞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万元,该省地方税务局根据2007年度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制定的免税标准为8万元。   

  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200000-80000-2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费用扣除额能否抵扣,需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甲企业代扣代缴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07万元后,所支付的20万元辞职补偿费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如果预计比实际多,则“贷: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辞退福利计提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属不同期间,则产生暂时性差异,实际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应为实际支付期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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