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商贸企业,从事设备销售业务,为一般纳税人。现A公司又对外提供维修服务,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维修。A公司提供维修服务能否向一般纳税人客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取得的该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如果接受维修服务的企业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A公司提供的维修劳务又不属于免税项目,A公司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自行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情况。 如何解决该矛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先办理工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A公司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如果A公司只是临时发生维修业务,并不打算长期从事该业务,为减少企业办事手续,有的税务机关把握口径为:如果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税务与经营范围内的税率一致的,如该业务为临时性业务,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常性业务,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后才可开具。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能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由于销售设备税率与维修劳务税率一致,已向接受劳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是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A公司合法取得,且与自己名义开具,接受维修劳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的三条规定,接受劳务方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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