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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驾车拖拽交警致死案开庭被告人是否有伤害故意成为焦点

  8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孙浩杰驾驶宝马车拖拽交警致死一案,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本案被告人孙浩杰,现年32岁,系上海一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现场执勤交警并致其死亡,于2015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本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7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浩杰驾驶宝马X3越野车行驶至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时,因超越停车线被在该路口执勤的交通警察茆盛泉纠正。之后,孙浩杰从直行车道径直行驶至左转弯到虹许路的待转区,茆盛泉再次上前指出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要求其直行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正在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茆盛泉拖拽倒地。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于当晚22时45分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孙浩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并未驾驶车辆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否认有伤害的故意。


公诉人就案发过程等情况讯问了被告人。当公诉人问及为何不服从现场执勤交警关于直行的指示时,孙浩杰表示当时比较着急,并认为自己已经进入左转待转区内的情况下,交警于情于理应该让其左转。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包括案发当时的视频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及录音记录、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多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现场目击证人某公司驾驶员刘某、事故处置现场民警杨某、鉴定人朱某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进行了发问。


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有伤害故意、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等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孙浩杰坦言民警的逝世与自己脱离不了关系,自己须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非常自责与内疚……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非常抱歉,当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并表示希望法院对自己作出公开、公正的判决。


庭审持续了近6个小时。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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