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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武器装备技术资料管理政策概述


文 | 王然 栾硕 董素沫


一、技术资料的定义

技术资料,是指在装备采购中记录了科技信息的载体。主要包括:

(一)技术秘密信息。

(二)技术资料包:所有适用的图纸,相关的明细表,说明书,标准,性能要求,质量保障条款,以及为支持采办策略和确保适当的项目性能所需的装配细节详述。

(三)技术手册:包含武器系统安装、使用、维修、训练和保障的指令出版物。维修技术手册通常包括维修程序、部件清单或部件细目分类、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或程序。

技术资料权,是指使用和传播技术资料的权利。具体包括对技术资料使用、复制、改进、发表、操作、展示和披露的权利。


二、美国武器装备技术资料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美国武器装备技术资料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分为国家法律层面、联邦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在国家法律层面的《美国法典》,在第10篇2320和2321条款中有专门针对或涉及技术资料权的法律条款;在联邦政府规章层面,《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对技术资料的交付与使用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国防部知识产权问题指南》也称《知识财产权:在商海中航行——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财产权时的问题和解决办法》,2011年由美国国防部负责采办、技术和后勤的副部长办公室发布,是国防部与商业公司谈判知识产权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采办合同人员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灵活运用《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的规定。此外,2010年9月发布的国防部备忘录也要求各军种为技术数据使用权限的购买制定规则。


三、美国采办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权利分配

美国采办过程中明确了国防部技术资料的“许可权”原则。国防部总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原则是: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保留其在国防部合同下所开发或交付的技术或信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国防部仅接收使用该知识产权的非独占许可权。许可的范围由资料的性质、开发投资的来源,以及双方的谈判来确定。扼要地说,无论技术资料交付政府与否,政府对它都拥有3种基本权利(即标准的许可权)。第一种是“无限权利”——主要涉及完全用政府资金产生的技术资料,政府对它既可为政府目的使用,也可用于商业目的。第二种是5年期限的“政府目的权利”——部分用政府资金、部分用承包商资金(混合资金)产生的,在该期限内,政府仅可为政府目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转为“无限权利”。第三种是“有限权利”——完全用承包商资金产生的,政府仅可为政府目的使用;承包商主张政府享有“有限权利”,必须证明资料是完全用其资金产生的,这一程序相当复杂。

应当注意的是,美国还设有一种经专门谈判形成的许可权。谈判通常改变上述标准的三种许可权,或者允诺不完全符合标准的许可权。谈判结果必须给予政府不小于有限权利。

美国将技术资料的性质分为“非商业”和“商业”两类,直接为军用开发的,叫做非商业技术资料;而商业技术资料,是指“民转军”的技术资料。对于非商业技术资料,规定一组“标准”的许可类别,这些许可类别各自限定出不同的许可范围,适用哪种许可类别,按照合同双方对该非商业技术资料的相对投资而定。如果这些“标准许可权”不能有效平衡双方利益,则鼓励通过专门谈判解决。对于商业技术资料,则认为是承包商私人投资的,根据技术资料的专有程度,规定许可类别,国防部通常只获取按商业惯例向公众提供的许可权,如果国防部有特殊要求,则需要通过谈判。所以,如果技术资料被定为商业的,对承包商更为宽松有利。在采办策略中,将该原则与上述的权利分配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权利分配原则的运用,是为了保证获取原则的体现,实现竞争采办。


四、限制性许可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限制性许可权可使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这种限制需通过政府机构的核实才能生效,具体方式如下:

(一)提交主张权利限制的清单

对于限制性许可,合同签订前,投标的承包商应在投标书中包含限制性许可技术的清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国防部使用该清单来评价这些限制对合同评价因素的影响;在签订合同时,该清单附属于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可按规定的条件对清单进行改动。所交付技术资料,只有列入清单的,才能进行后续的限制性标记。

(二)在交付技术资料时做出限制性标记

承包商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提交主张权利限制的清单后,按照清单,以表格形式,在交付的技术资料上,附加所对应的受限制许可权的标记说明,以便于国防部对这些资料进行管理和适当保护。这种做法类似于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上做出密级标志。此外,国防部依法有权对技术资料上标注的限制性标记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质疑。若质疑成立的,则该限制性标记不再对政府发生限制效力。

五、美国技术资料交付保证措施

承包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技术资料的交付存在顾虑。美国法律为保证技术资料交付的质量能满足武器装备竞争性采购及全寿命周期管理需求,采取了一系列技术资料交付保证措施,具体如下:


(一)改变交付的形式或内容。

降低交付资料的详细程度(如对于详细的设计资料,要求“外形、装配和功能”资料);要求以不同的形式交付(如绘图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文件,代替图像文件)。


(二)与原始承包商制定全寿命维护/保障协议

可以减少或免去国防部对用于这些目的的详细设计资料的需要。


(三)采用定价的选择权购买技术资料及其权利

这种方式有些类似于商业上的预购选择权做法。即政府支付少量“权利金”,买入按某价格将来购买技术资料或权利的选择权,从而可选择在武器系统全寿命周期内任何时间,按该价格购买技术资料及其权利。这种做法即使决策失误,也只损失权利金,但是却消除了未来需要时被索取高价的风险。该办法不仅可解决资料需求的“万一需要”问题,也可应对以性能为基础的承包商后勤保障失效的问题。


(四)推迟定购条款

该条款规定,履行合同后,直至所有项目(技术资料和软件除外)交付后满3年之前或该合同终止后满3年之前,国防部有权定购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资料或软件。政府使用该资料或软件的权利,由合同中的技术资料和软件权利条款确定。在合同中写入该条款,给予国防部一定时间来确定在该合同中是否需要某些技术资料。


(五)推迟交付条款

该条款规定,直至所有项目(技术资料和软件除外)交付后满2年之前或该合同终止后满2年之前,国防部有权要求交付在该合同中被指定为“推迟交付”的任何资料或软件。在合同中写入该条款,保护了国防部对于推迟交付资料或软件所涉及的利益。


(六)制定追加资料条款。

加入“追加资料要求”条款,该条款规定在履行合同期间或者接收按合同交付的所有物品后3年内的任何时候,“追加资料条款”可用于资料的追加订购。在接收按本合同交付的所有物品后的3年内,国防部可以订购履行本合同首次产生的和专用于本合同的任何资料。

在合同中写入该条款,使政府部门在知道实际需要时,能够后续订购履行合同首次产生的资料和专门用于履行合同的资料。


(七)利用由第三方保存的商定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将交付资料的复制件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在预定的保存期内保管。在保管期内,如果发生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则政府可获得该资料的交付。三方必须就保存期、政府可要求交付的条件、要求交付的程序、以及保存费的支付等事项预先约定。该办法是照顾政府和承包商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妥协,既可解除承包商对于专有技术资料交给政府后被不当使用或泄露的担心,又确保了政府在真正需要资料时能够得到交付。


(八)指定扣留付款条款

为确保承包商提交合同要求交付的技术资料,对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约定交付义务,造成技术资料交付不及时或不完整的,合同官可以拒付按合同价格计算的10%的合同费用,直至政府接受到该资料为止。


(九)规定在承包商的设施检查资技术资料来替代资料交付

合同中规定采购部门不采取技术资料交付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在需要技术资料时在承包商的设施中查询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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