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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安关注】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出台


  日前,天津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印发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天津市和区县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天津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将提高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分值比例,严格落实特别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规定》共7章42条,对治理对象、治理原则和目标、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综合治理措施、第三方参与治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市县两级政府要拟定年度监管计划

  根据《规定》,市、区县政府要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拟定年度监管计划。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治理职责并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应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检查标准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保、商务、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行业主管部门、特殊监管区域监管部门等应当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履行安全治理职责。

  企业要定期自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自查制度,定期对11项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建档备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点的安全管理,企业要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进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安排专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要求,必须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禁忌物混存。

  《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时、准确地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对未按规定提供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检修报废制度,严禁擅自停用报警系统、联锁装置。

  建设项目安全距离要征求监管部门意见

  《规定》专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征求同级安监部门的意见,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规定》还要求,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除国家级与市级重点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其他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

  8类企业将被限制或禁止项目核准等

  根据《规定》,天津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记分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实行重点监管。

  对存在8种情况的企业(详见图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直接实施重点监管,并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通报相关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天津市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平台,建设安全监督“一张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及行政执法信息向监督平台提供。

  支持安全评价等机构参与隐患排查

  《规定》设专章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治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等行业协会要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治理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和安全培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评估等安全管理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根据《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建立专家参与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和决策咨询机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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