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成为了“综合管理部门”。它们都或多或少的承担着企业的其他管理职能。笔者通过参与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同程度的肩负着企业的以下职责:
从理论上讲,消防安全是安全生产其中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一个分支。但是其主管部门不同,一个是安监部门,一个是公安消防部门。其管理体系、管理理论也不尽相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消防法》也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在中小企业,一般安全生产部门都肩负着消防管理职责。其安全管理人员也基本是上双重身份,面对安监部门是专职的安全员;面对公安消防部门则又成了专职的消防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在一些企业中,也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放在了安全管理部门。不仅如此,还把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白纸黑字的写到了安全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里。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因此,也有不少企业将治安保卫职责划分到了安全管理部门。
当前,相当一部分制药、危化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一般都以“安全环保部”、“安环处”、“安全监测科”等冠名。
笔者虽然没有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企业必须设置环保机构的条款。但是,大家可以从企业的机构名称中发现,企业的环保职责又一次加到了安全管理部门身上。
一些企业内部机动车辆较多,虽有业务管理部门(只限于业务管理),但是安全部门却要肩负起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等职责。
笔者列举了以上5个方面,应该看到,安全管理部门还兼有其他职责的,远不止这些。没有被发现、或是没有被列出的还有很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笔者认为:不难看出,本该专职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肩负的职责却如此之多,随便哪一项发生问题,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都会面临追责、甚至是法律的严惩。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虽然是在企业的生产管理中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但是笔者想说,“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也绝不应成为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作者:卫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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