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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或者专家让你这样整改的话,你可以怼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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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我告诉你依据了,可是你敢么?


有依据的去怼可能是胡说的专家、执法人员、第三方机构


安全大检查又来了,这2天有一个朋友说他的企业在检查之中又碰到一个情况,说是来检查的专家说,要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而且执法人员也开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今天正好我值班,给大家唠唠这事儿。


话说,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位最高,因为这个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地位次之,这个属于行政法规,当然,有些地区了颁布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监管总局在若干部门规章里提出对危险化学吕的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24、26、30、36、40、41、43、44、45、53、55、57、60、66、88号(共17个,对危险化学品关注度最高!)里都对危险化学品提及,但遍及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任何一个提出过关于周知卡的要求,团队研究组里收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没有任何一个提出过关于周知卡的要求。


那么这个要求的依据在哪里呢?


曾经,我们国家发布过一个行业标准,HG/T23010-1997,这个应该是安全周知卡要求产生的源头,但该标准现在已经废止了,而且没有延续性的更新。

曾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过的70号令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中第一条这样说: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即没指明为“安全周知卡”,更关键是这个规章也已经废止。

可能,在其它的标准里有这个要求,但我没有看到过。

可能,在规范性文件里有这个要求,但我没有看到过。



那么为什么依然还会有这个要求呢?


可能与23010这个行业标准有关系,该标准废止的日期是2017年5月12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第三方机构、专家、执法人员不知道这个可能是安全周知卡唯一依据的标准已经废止了,所以仍然根据习惯用这个来要求企业。

换句话说,自5.12以后,就不该拿这个来要求企业了。


企业怎么办呢?


“怼”?

题目中的用词夸张了些,为建议真怼。不过是可以请教,有没有要求制定安全周知卡的依据呢?

就本文的案例,企业究竟按不按责令整改的要求去整改,这个是大问题!

违法行为肯定不是,隐患在除外标准规范性文件有这个要求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判断为不是,也就是说-可以不整改。本身提出的这个要求可能就是没有依据的。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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