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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下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不来做询问笔录,我该怎么办?

          



我们想,应该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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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询问笔录不是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不是没有笔录就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另外,笔录这类证据的证明力相较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要弱的多,所以,只要证据全面,收集程序合法,形成证据链,没有笔录的案件也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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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询问通知书可以多次制发。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只规定,制作《询问通知书》 时, 以被通知人为单位, 一次一份(来源:总局执法手册)。因此,可以多次重复制发询问通知书,目的是防止当事人以未收到等各种理由狡辩,也可以为锁定“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提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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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执法人员可直接去当事人所在单位做询问笔录。此种措施中,可能遇到两种情形:一是做了笔录仍旧不签字,这个有规定的处理模式,就不赘述了。二是仍旧拒绝做笔录,此时执法记录仪等视频采集设备应发挥作用,这些可作为视听资料类证据,证明其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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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证据收集做好困难准备。当当事人在一开始就不配合的情况下,接下来的证据收集将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接下来所有需要签字的证明材料可能都面临拒绝签字的情况。另一方面,所有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都存在拒不提供的情况。这时候考验执法人员在前期检查时,证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甚至提前性。这个靠执法人员的经验、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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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一个不来做笔录的当事人,一般也不会是一个主动交罚款的人。所以,要提前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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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后果告知,争取配合。《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规定,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5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要说明,一,配合执法工作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二,如果能够证明拒绝配合的,可以从重实施处罚。即其不配合的行为将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这种更严重的不利后果,可能是让当事人有所转变的促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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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要做好案卷评查的准备。对于这样一起艰难的案件,其案卷制作的难度更大,内容不会像普通案卷一样完整、充实、规矩,要对每一种情况作出有效有力的说明并纳入案卷,来解决案卷规范化的问题。



最后,执法就要用法律和法制思维来解决问题,不建议遇见执法问题通过其他手段或渠道“曲线推动”,至少在我们的行动轨迹是沿着法律路线的。



作者:徐阳、张皞、张国宁、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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