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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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BC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ABC餐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表人:翟XX,X市X律师事务所
被告:X市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9楼,法定代表人王XX,X市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X,X市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1.撤销:(X)安监罚(2016)XX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撤销:(X)安监行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ABC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2月中旬,与A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口头约定,由A公司承担餐饮设施设备拆除项目,2016年2月24日,A公司与XXX达成口头约定,由XXX负责其中通风管道拆除,2月25日下午14时许,一名施工工人头部向下坠落地面,3月1日凌晨2时45分死亡。后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达牵头,X市公安局X分局、X市X区总工会、X市X区监察局、X市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及X市X区人民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公司“未经认真审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年7月8日作出(X)安监罚(2016)XX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26日被受理,9月19日作出(X)安监行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后:
1.(X)安监罚(2016)XX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法条错误,案由错误:违反法条之中第四条本公司并未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不是“生产经营单位”,通风管道拆除,也不是本公司的经营项目,本公司的经营项目详见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
退一步说:A公司承担的餐饮设施设备拆除项目,之后A公司将通风管道拆除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XXX,本公司并不知情;XXX作为自然人可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A公司是专业从事建筑装饰的公司,前期考察中没有发现不符合所谓“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
2. (X)安监行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本公司在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议之后,向第2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其以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被申请人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没有认真考量使用法条的正确与否。
综上所述,本公司请示撤销“(X)安监罚(2016)22201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由此引发的“(X)安监行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致
XX法院
原告:
ABC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2016年XX月XX日
来源: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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