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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就发生了



有一种正义,叫刑不遵大夫

所谓大夫,原义指古代官职的一种,说是西周以后的诸侯国中,国君下有卿、大夫、士三级,“大夫”世袭,且有封地。之后,后来大夫成为一般任官职者的称呼。

本文沿用这个称呼,无贬义,算一个噱头吧,因为今天要说的要点在大学,与“大夫“有且仅有一字之差。


在生产安全事故领域,刑事追究到大夫-官员身上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且大多数涉及其它刑事犯罪,如:受贿!当然,也有确以事故调查引发的刑事调查而确定的滥用职权罪-渎职等入刑,这个比前者会多了不少。


可能有大致相同的情形,实验室事故之中,高等院校不能不说是事故的高发地,但追究到大学教职工(非特指“大夫”所影射之官员),在透明度相当高的裁判文书网中无一前例!(当然,也可能有,笔者不敢断言),但绝不能用少来形容,就算“莫须有”吧。


在《北京交通大学“12?26”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之后,很多业内人士都在探讨一个问题,高校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屡见不鲜,但实验室事故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应该是开了先河了!以后高校实验室老师这责任压力也大了去了。

同为安全人同情心由此可见一斑,但似乎有免啥狐啥之感。


稍对调查报告浏览就可以看出,仅就这起事故,追究大学甚至追究大夫的责任,实在是正常不过,全文很明确,现在被追究行政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人,对安全工作可以2个方面来形容,就是2个不管:

这也不管,那也不管。


不论如何,在实验室安全方面,依法依规来办事,依法依规来处理,增加压力肯定谈不上,因为这是本来就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刑不上大学、刑不上大夫,相信再也不会成为高校实验安全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的自留地了!


刑不遵大夫、刑不遵大学,才能彰显法律之正义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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