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01
建立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
02
建立规章制度
2.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2 建立法律法规体系文件
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职业卫生标准等。
2.3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4 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 密闭空间管理程序
2.7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⑵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⑶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⑹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03
前期预防
04
工作场所管理
建立工作场所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台帐。
⑴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⑵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⑷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⑴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⑵合理布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⑶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⑷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⑸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更衣室和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⑴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⑶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判定条件:
①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②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③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④《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物。
⑷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⑹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⑴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即定期检测。
⑶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⑷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05
防护设施
06
应急救援措施
6.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6.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6.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6.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7
个体防护用品
08
职业卫生培训
8.1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
09
职业健康监护
10
职业病诊断
11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级及评估
12
人机功效及职业心理指导
13
群众监督
14
工作场所合规性检查
14.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GBT 280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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