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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挥刀砍人 江苏法院发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因产生幻觉,感觉自己被跟踪、被监听,精神病患者乔某上街挥砍行人,致他人受伤。由于乔某在犯罪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乔某已被江苏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也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苏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现年45岁的乔某是一名从安徽来江苏打工的务工人员。2013年11月4日凌晨,乔某“发觉”自己受到不明势力威胁。在他的想象中,自己走在大街上有人跟踪,手机也被窃听,甚至还在幻想中“听到”他的哥哥一家已经全部被杀。乔某对自己的想象深信不疑,并在惊恐中做出了惊人之举,他闯入一家小菜馆抢来厨房的两把菜刀冲上街头,对着无辜的行人挥刀相向。乔某的举动令当时经过该地段的三名行人受伤,在民警到场制止的过程中,又将两名协警砍伤。

  经鉴定,受伤人员中两人构成轻伤,一人构成轻微伤。后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其病情及行为判断,乔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实施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已致两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乔某目前需继续抗精神病药治疗,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乔某予以强制医疗。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采取强制医疗,可以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主审法官王兴鹤表示,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的全面司法化修改具有进步意义,把强制医疗纳入了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在程序上保障了人权,也能够最大程度防止“伪精神病”或“被精神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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