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梅家里出了些钱,因此小梅的母亲坚持要成为产权人之一,许先生为了小家的幸福,也就没有计较这些。俗话说,结婚一定要“门当户对”,恋爱时不觉得,结婚特别是有了孩子后,两人的矛盾开始突显,后来在小梅父母的参与下,矛盾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更加激化,最终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由于这套婚房中有小梅母亲的名字,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这套房屋进行分割。在离好婚后,许先生将小梅和她母亲告上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因为房子后来一直是小梅和父母住着,孩子也由小梅抚养,所以许先生在起诉时,同意房屋归小梅和她母亲所有,只要她们给他约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即可。
庭审中,小梅和她母亲提出按当时的房价,房子卖给他们时,便宜了将近20万元,这是小梅舅舅对小梅母亲的赠与,除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外,都是小梅家里出的钱。而且许先生应该付孩子抚养费到18岁,这要从给许先生的钱里抵扣。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该房屋登记在许先生、小梅和母亲三人名下,原则上各方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小梅及母亲虽称许先生仅支付部分贷款,且房价低于市场价的部分是小梅舅舅对小梅母亲的赠与,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应由小梅和母亲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于小梅和母亲提出的用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抚养费的支付在离婚诉讼中已明确,故小梅和母亲提出的这一主张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许先生取得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小梅和母亲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她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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