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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分类与药量换算

作者:顔文强

作者简介

颜文强,1983年10月出生,四川大学哲学博士、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博士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人,现为大理大学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学理工科、后学文科、再学中医科,注重文理交叉。先后师承闽南师范大学邓文金教授、四川大学文科杰出教授(一级教授、院士待遇)詹石窗教授、新安医学“张一帖”第十五代传人北京中医药大学张其成教授。目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1项、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荣获2017年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参与国家“十三五”规划重大文化工程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研究3项。目前主要从事道医哲学、古中医药学、古天文历法等研究。

一、药方分类为何无法严格按照逻辑学标准

从本章开始,我们将从《道藏》中精心挑选出99帖药方,并进行分科、分类,而后对每张药方的配伍原理、治病机制进行仔细辨析和探讨。我们知道,《道藏》里的药方主要集中在五部方药专书——《葛仙翁肘后备急方》《孙真人备急千金药方》《仙传外科秘方》《急救仙方》《图经衍义本草》。在这五部典籍中,以《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一书所载的药方最多,根据宋代太子右赞善大夫高保衡、尚书都官员外郎孙奇、尚书司封郎中充秘阁校理林亿、尚书工部侍郎兼侍讲臣钱象先等在辑较的《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序》中的记载[1],该书共载方5300首,数量颇大。本书所精选和分析的药方全部出自以上五部原典。其中,自然也以出自《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的方剂多一些。 

为了便于今人检索、查考和选用,笔者将所精选的药方分为急救科、五官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男科、食疗科、美容科共九大科目,而后在各科之下根据病症的情况再具体细分,多少不等,依所选药方的情况而定。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将这些药方分为九科,基本上从现代医学分科的视野来进行的,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现象:这九大分科方式无法严格按照逻辑学划分的标准。因为,所谓“划分”是指以对象的一定属性为依据,通过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分为若干个相应的小类来明确这个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同时,“划分”必须遵循四个逻辑规则[2]:(1)划分后所得到的各个子项必须是被划分概念的种概念,其它们的外延的和应等于母项的外延;(2)在同一次划分中所依据的标准不能随意变化;(3)划分后的子项与子项之间应互相排斥;(4)同一次划分中不能越级。由此,我们将药方分成上述九科,显然有违这四条规则。如急救科中就有五官科、内科或外科的病种;同样,五官科、内科或外科也有急症的病种,三者相互交叉、包含,违反第(3)条规则;又如,内科与儿科、妇产科、男科,内科中有儿科、妇产科、男科的病种,儿科、妇产科、男科中也有很多是内科的范畴,可见也违反了第(3)条规则。另外,即使是内科与外科之间也很难严格区分清楚,如湿疹,本是属于外科,但其原因往往是体内湿热缠杂引起的,故又可归为内科。上述九科的划分依据也没有同一,如内科与外科是按照疾病部位划分,儿科、妇产科与男科是按照年龄和性别划分,划分的标准没有同一,显然违背了第(2)条规则;而作为划分子项的九大科外延之和也不等于母项的外延。要言之,我们这九大科目的药方分类几乎都违反了逻辑学概念划分的四条规则。那是否意味着我们把药方划分为这九大科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当然不是。因为医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研究的对象是人体生命。而人是高级的生命体,各器官组织之间是相互影响、紧密联系,气血的流通有序、循环无碍才是整个生命体存活与健康的保障。因而,以药气之偏纠正人体之偏为指导思想配伍而成的药方也就无法按照逻辑学的标准机械地分割成外延相互排斥的几类。而且药方的目的是治病救人,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其药物配伍的原理和治病机制,只要其分类方式便于检索查考和选用,便达到目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将《道藏》中挑选出来的这99张药方分成急救科、五官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男科、食疗科与美容科还是比较妥当的。

二、历代药量古今换算以何为据:古代度量衡的多变

(一)中国历代度量衡的演变

在分析药方之前,我们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解决:古今药量如何换算。这实际上要求我们对中国历代度量衡的变化进行考究。

考察我国文化典籍,“度量衡”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虞书·舜典》:“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3]意思是,协调日月时序和音律、度量衡。其中,“度”是长度,用于量长短;“量”是容量,用于量容积、体积;“衡”是权衡,用于称重量,“权”是秤砣,“衡”是称杆。《汉书·律历志》解释曰:“度者……所以度长短也;……量者,……所以量多少也;……衡权者: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4]审度、嘉量、衡权便构成了古人计量的主要方式。

我国度量衡的计量观念起源尤古。在漫长的生存实践中,原始先民的物我分离的意识逐渐清晰,对世界的认识能力也逐渐提高,对数和量也开始有了初步认识。由于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单靠自身的肢体既难以获得充足的食物,又无法对抗庞大有力的猛兽,于是便开始制造一些简单的石器或木质工具。可以说,这旧石器时代,也是度量衡观念的萌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逐渐增多,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人们比较有条件进行以物易物的简单交换,这就客观上要求度量衡计量方式要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孔子家语·卷五·五帝德》记载:“黄帝者,少昊之子,曰轩辕……治五气,设五量,抚万民,度四方。”[5]“五量”即五种标准计量方式。《史记·夏本纪》也记载道:“(禹)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6]“准”即测平面的水准器;“绳”即量直度的墨线,测量距离。二者是都是测定物体平直的器具。“规”是圆规,用于较圆;“矩”是方矩,用于校订直角。《礼记·经解》曰:“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圜。”[7]尽管这些论述也是古人的追溯,但结合一些出土文物(如甘肃大地湾出土的陶量、河南出土的陶大口尊等[8])可以表明度量衡制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以初步形成。进入夏朝后,部落国家联盟政权的确立,需要征收赋税、组织生产,客观上推动了度量衡的发展。商朝发达的青铜冶炼技术促进了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出现了牙尺、骨尺等计量工具。到了周代,度量衡更赋有政治的内涵,《礼记·明堂位》曰:“(周公)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9]西周“封土建国”的封建制[10]使得度量衡在邦国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度量衡特别是度和量最初是以人体身上的部位作为衡量依据。《史记·夏本纪》曰:“(禹)身为度,称以出。”[11]《孔子家语》曰:“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12]这里“寸”“尺”“寻”都是长度单位。“布指知寸”是指以一手指的宽度为一寸。“寸”篆书写作“”,在手腕下“”(手形)加一“”表示切脉的寸口位置。《说文解字》释曰:“寸,十分也。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从又、一。凡寸之属皆从寸。”[13]布手知尺”是指一虎口张开最大时拇指端与食指顶端的距离为一尺。“尺”篆书写作“”,像拇指、食指张开的形状。《说文解字》释曰:“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14]其中,男子虎口大,称“尺”,为十寸;女子虎口小,称“咫”,为八寸。许慎云:“咫,中妇人手长八寸,谓之咫。”[15]舒肘知寻”是指张开伸长手臂,两手手指顶端的距离为一“寻”。“寻”甲骨文写作“,从“”像人张开双臂之状,从“”表睡席,整字本义是指张开双臂测量平展的睡席长度,实际上也是计算睡卧者的高度。今天我们也已证实,人两手臂张开的距离与人的身高大致相等。可见,古人最初的长度测量是以人体的部位为依据的。许慎道:“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16]其中,“仞”是指人身高的长度,用于衡量垂直物体的高度,如《列子·汤问》载:“太形(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17]“万仞”即形容山之高。显然,在长度各单位中,最常用的是“尺”。在容量方面,最初也是以人的身体来计量。《小尔雅·广量》载:“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掬,一升也。掬四,谓之豆。豆四,谓之区。区四,谓之釜。”[18]就是说,用一只手捧满粮食作物的量称一“溢”,两手捧满的量称一“掬”。一掬也就是一升。“升”的本义是登、进之意。到“升”这阶段后,无法再用手直接计量,故往前登、进。四掬为一“豆”,四豆为一“区”,四区为一“釜”,均为四进制。其中,“升”也称为最基本的容量单位。《诗经·唐风·椒聊》也记载:“椒聊之实,蕃衍盈升。……椒聊之实,蕃衍盈匊。”[19]“升”“匊”都是容量单位。在以手捧物计量的基础上,容量制度逐级完善。《左传》《仪礼》《周礼》等都有关于容量的记载。由于 “一般来说,重量单位的出现,应更晚于长度和容量单位。夏商时期赋税制已建立,铜器也逐步使用直至盛行,因此重量单位在某些方面开始运用,称重器具随着出现,并成为不可缺少的测量工具。”[20]“斤”是最常用的的重量单位。“斤”甲骨文写作“”,其长柄顶端为尖锐刀锋,造字本义表示一种比斧子更小的砍凿工具。《说文解字》释曰:“斤,斫木斧也。”[21]也就是说,重量单位“斤”是从砍木工具借用过来的。此外,《孙子算经》《说苑·辨物》还记载黍、絫、铢、两、圭、锱等重量单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度量衡制度十分混乱。长年的战争使得各诸侯国的实力发生变化,西北边陲的秦国在秦献公实施改革措施后日益壮大,特别是到了秦孝公时期“商鞅变法”使得大大增强秦国国力。变法改革也包括对度量衡的统一,由商鞅亲自监造的一批计量标准器发到全国各地,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现收藏于上海博物馆的出土文物——“商鞅铜方升”刻有铭文,反应了当时统一度量衡的简况,铭文曰:“十八年,齐率卿大夫众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为升。”[22]“大良造”是官职名称,为“战国初年秦国的最高官职,掌握秦的军政大权”[23]。《史记·秦本纪》云:“(秦孝公)十年,卫鞅为大良造。”[24]度量衡的统一使得秦国赋税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从而为秦王嬴政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家统一后,秦始皇又对各国的思想、文字、官制、计量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整顿、统一。《史记·秦始皇本纪》曰:“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25]这里“一”“同”都是统一之意。“商鞅铜方升”上加刻有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26]“壹”也是统一之意。秦始皇以诏书命令强制将秦国度量衡制全面推广全国,使得中国度量衡制度从多制并存、矛盾混乱的状态走向了统一,这在中国计量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尽管秦治仅历二世15年,但其包括度量衡制在内的各项制度几为汉所沿袭并渐趋完备。逮至西汉末年,王莽主政,“欲耀名誉,征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27],在刘歆的主持下,全面考订音律、度量衡。尽管王莽主张恢复周礼,但年隔日久,《周礼》已无所据,故这次改制也只能在秦汉基础上加以完善。东汉班固《汉书·律历志》完整记载了这次对音律和度量衡考订的详细内容。考订的基本原理称为“黄钟累黍法”。其中,对于长度计量的确定,《汉书·律历志》记载曰: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黄钟之长。以子谷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28]

“一黍之广”即一粒黍米的宽度,即横排测量法。文中说,长度的基本单位有分、寸、尺、丈、引五级,称为“五度”。各级之间均为十进制,即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10丈=1引。确定长度的计量称为“审度”,具体过程是:选取中等大小的黍米,1粒黍米的宽度定为1分,90粒黍米横排的长度刚好与9寸长的黄钟律管相合,即90分。再加10粒横排的黍米,即为1尺。也即是说,100粒黍米横排的长度=1尺。而后按照十进制法则,依次可以得出丈、引的具体长度。当代研究中国古代度量衡的大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丘光明研究员结合出土文物进行多次考证和实测复现认为,汉代1尺»今天23.1厘米。对于容量计量,《汉书·律历志》记载: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钟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29]

这就是说,容量的基本单位分为龠、合、升、斗、斛五级,称为“五量”。各级之间也大多为十进制。其中“合龠为合”指2龠=1合(音gě),其他则是:10合=1升,10升=1斗,10斗=1斛。确定容量的过程称为“嘉量”。“嘉”是善、美好之意。具体过程是:选取1200粒中等大小的黍米填满9寸长的黄钟律管,这1律管的容量即为1龠。再按照十进制法则,依次可以得出合、升、斗、斛的具体容量。根据丘光明老师的考证,汉代1升»今天200毫升。对于重量的测定,《汉书·律历志》也记载云: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之制……[30]

这就是说,重量的基本单位分为铢、两、斤、钧、石五级,称为“五权”。值得注意的是,重量单位各级之间并非十进制,而是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4钧=1石(音dàn)。确定重量的过程称为“衡权”。具体过程是:填满9寸长黄钟律管的1200粒中等大小黍米的重量为12铢,翻倍可得出1两=2400粒黍米重量,然后根据换算关系可以依次得出斤、钧、石的具体重量值。此时我们也发现一个现象:长度单位的“五度”和容量单位的“五量”都是十进制,而重量单位“五权”却是非十进制。这是什么缘故?对此,《汉书·律历志》阐释说:

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余小大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已也。

铢者,物繇忽微始,至于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律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其成就平均也。权与物均,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物终石大也。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二辰而复于子,黄钟之象也。千九百二十两者,阴阳之数也。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者,万一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而岁功成就,五权谨矣。[31]

上文“圜而环之”是说,新莽时期秤砣(权)多为圆环状。“衡权”是以“权”较物,《汉书·律历志》描述说:“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准正则平衡而钧权矣。”[32]“权与物钧而生衡”是说横杆一端挂权、一端挂物,而后相校而持平。“衡运生规,规圜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是应天圆地方而以绳定“准”。关于“准”,丘光明先生指出应是“横杆中间所附设的准心”[33]。《汉书·律历志》云:“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绳者,上下端直,经纬四通也。准绳连体,衡权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辅弼执玉,以冀天子。”[34]由此可见,当时称重的标准器应是等臂式天平。丘光明先生对出土的历代权衡器进行详细考证后指出:“东汉以前的权,虽然形制和质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皆可按整数倍来折算出每一件属于哪一级量值。因此它们多是在等臂衡杆(天平)上作砝码用。而东汉及其后的时代,情况则发生变化。无论是多件同时出土,也无论是鼻纽权或环形权还是铁质权,往往很少能与某一数值形成倍比关系。因此判断它们已多数是在不等臂杆称上作秤砣使用了。”[35]丘光明先生给出了一个重要信息:权衡器的变化以东汉为分界线,东汉之前是等臂天平,所用权器(砝码)成倍数关系;东汉及东汉以后,为不等臂杆称,所用权器(秤砣)不成倍数关系。当然,这是指通行的情况而言。因为大约在战国时期,不等臂天平已经产生。文物鉴定专家刘东瑞先生分析了现存最早的两件战国铜衡指出:“这两件短臂衡梁,属于战国时期从天盘脱胎出来的衡器,是尺度与砝码相结合的产物。……这种衡梁配备一个适当重量的权,可以构成一具不等臂衡称。”[36]战国成书的《墨经·墨说》记载曰:“衡,加重于其一旁,必捶。权重相若也相衡。则本短标长,两加焉,重相若,则标必下,标得权也。”[37]上海交通大学关增建教授指出,此处“本”指天平悬挂重物之臂,“标”指天平悬挂砝码之臂,“捶”同“捶”,而第一个“则”是假说连词,为如果、假使之意[38]。因此整句意思是:在天平一侧放置重物,天平必然倾斜,只有当物重和砝码相等时天平才可能平衡;若天平两笔不等长,同时在两侧放置等重大砝码和重物,那么臂长的一侧必然向下倾斜,这是它所放置的砝码超重的缘故[39]。将出土文物和文献记载相结合可见,战国时期已出现不等臂天平,而到东汉后开始通行于世。

对于“五权”具体进位原理,上文《汉书·律历志》给出了详细解释。这就是说,1两为24铢是基于24节气之象。1斤为16两是根据四时乘四方的时空之数所得,且为384铢之种恰应《易经》六十四卦384爻。1钧为30是取1月30天之数,且为1520铢应万物之象,为480两为六旬行八节之象。六旬刚好60天为1甲子,八节应是一年的8个主要节气: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和二至(夏至、冬至)、二分(春分、秋分)。1石为四钧,是取四时之象,且为120斤应12月之象,也与黄钟音律五音十二律相应。

从上可见,由于《汉书·律历志》对刘歆主持的这次音律、度量衡的考证的记载十分详细完整,故而成为后世两千多年各朝各代度量衡建制或改革的圭臬。同时我们也发现,这种度量衡考订方法——“黄钟累黍法”是以音律为基础的。其原理是基于无形之“律”生有形之“度”的思维而来。《国语·周语下》载:“律所以立均出度也,故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一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义。”[40]中国古代特别是先秦的祭祀等大型活动都离不开礼乐。《史记·乐书》云:“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圣人作乐以应天,作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41]而为了使音律和谐、音质优美,编钟的铸造就需要对尺寸详加考究。于是音律和度量衡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语·周语下》载:“先王之制钟也,大不出均,重不过石,律度量衡于是乎生,小大器用于是乎出,故圣人慎之。” [42]我们知道,在口径固定的情况下,黄钟发出的音阶的高低确与其长短有关,这就使得无形的声乐可以通过有形的实体承载下来,之后再通过“累黍”法来依次确定度、量、衡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辨音定度”的方式对听者的听觉分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较大的困难,这也是招致一些非议的原因所在。民国著名度量衡史专家吴承洛先生指出:“律管非前后一律,管径大小既无定律,有发声之状态前后亦非一律,由是历代有黄钟律以定长短,前后不能一律,以之定度量衡,前后不能相准。以声之音,定律之长,由是以定度量衡,其理论虽极合科学,而前律管不同,长短亦有差异,故及至后世已发现再求之黄钟律难得其中,在凭至积秬黍,不可为信。”吴承洛先生此言未免有失公允。诚然,这种“辨音定度”的“黄钟累黍法”在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但古人把无形之“音”转化为有形之“器”以定计量是一种高明的方法。音律至微至妙,自然对辨音者的要求很高,所以古人的乐师大多需口耳相传方能掌握。

对于汉代权量与今天的换算关系,丘光明先生根据西汉出土的22件权衡器和13件记重金币厘定西汉每斤为250克,根据出土的新莽政时期的4件权衡器厘定1斤约为245克,根据出土的东汉时期39件权衡器厘定1斤为220克[43]。对于西汉和王莽时期的权重换算关系,学术界尽管有不同观点,但差别不是很大,但对东汉时期的衡值则有较大的争议。吴承洛先生认为东汉恢复了西汉旧制,故东汉1斤重249.8克,即约250克。中医学界鉴于《伤寒杂病论》经方的奇效,对东汉药量换算十分关注。上海中医药大学柯雪帆教授根据1981年出土的现藏于中国历史博物馆的东汉“光和大司农铜权”[44]实测折算1斤约为249.7克,即约250克,得出一两»今天15.625克,基本吴承洛先生观点相同。当代以纯中医手段救治大量急症、危症的临床大家李可先生应用张仲景《伤寒杂病论》经方所用的药量也是以柯雪帆教授的观点为据。北京李宇铭先生同时指出丘光明老师所依据出土的西汉22件权衡器“重量由最少一斤折合235g,到最多266.7g,这与当时制造技术水平或私下滥增重量等因素有关。还有,不同质材的器具。如铜权与铁权的准确性已有不同,一般官制权器相对准确,而民间制造的则差异较大。而……即使是黄金货币的多件出土文物称重,亦有重量不等的现象。”[45]李宇铭先生在临床实践中采用柯雪帆先生的观点,屡获殊效。鉴于以上认识,笔者也赞同柯雪帆教授的观点,即认为东汉1斤»今天250克,1两»15.625克。西汉和王莽时期的衡值还是以丘光明老师的观点为据。

东汉末年,诸侯纷争,三国鼎立,度量衡制度仍为汉制。西晋和东晋一百多年间亦沿袭汉制。直到南北朝时期,中国计量制才发生较大的变化。南朝经历宋、齐、梁、陈四个政权,以华夏正统自居,故其度量衡制尚遵循汉制,变化不大。可是由来自漠北的拓跋氏建立的北魏政权由于文化的落后,制度立法很不完善,致使度量衡量值急剧增长,为历代之冠,以致出现了“南人适北,视升为斗”的现象。北魏的继承者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历时短暂,计量制亦是较为混乱。公元581年隋文帝建立隋朝,结束分治局面,中国再次进入统一。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统一度量衡和货币,由于隋朝是建立在北周政权基础上,故其度量值制也以北周为标准。根据丘光明先生的考证,此时1尺约为29.5厘米,1升约600毫升,1斤约为660克,较之汉制量值增加甚大,史称“大制”,于是汉制就成为“小制”。《隋书·律历志》记载:“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46]隋炀帝好古,主张恢复古制。《隋书·律历志》载:“大业中依复古称。”[47]但由于不久就再次进入战争状态,加上民间使用大制已成习惯,故古制未能全面推广。隋炀帝的复古虽未成功,但却也把肇始于晋代、盛行于南北朝的大小二制并用的局面延续下来,并最终由强大的大唐王朝正式确认和强化。《唐六典》以唐朝法典的权威形式将隋朝的大小计量制固定下来,并明确指出大小制分别适用的范围:

诸度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48]

《唐六典》沿用汉代王莽的黄钟累黍定计量的方法,明确了大小制的比例关系关系:长度1:1.2,容量和重量均为1:3。其中,小制的适用范围是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四个方面,其余均用大制。丘光明先生根据出土的文物考证得出,唐1大尺约为今天30.3厘米,1大升约为今天600毫升,1大斤约为今天667克。唐朝还配有严格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唐会要》规定:“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关市令》: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较;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较;并印署,然后听用。”[49]这种要求定期将计量器送官府核校的法令有力地促进了度量衡规范的施行。如果营私舞弊则要受罚。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凡私造度量衡器具并贪污国库资财者,要受杖、笞直至处死等刑。这种将度量衡管理载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中国历史上的首例。

值得注意的是,唐初铸有“开元通宝钱”。《旧唐书·卷四八·食货上》载:“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累,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50]“累”也是秦汉的一种重量单位,10累=1铢。十文“钱”刚好重1两,由于换算简便,货币上的“钱”便逐渐转换为介于两和铢之间的一种权制单位而在民间通行,渐渐取代了24铢为1两的汉制。五代十国的分裂和战乱使得统治者无暇顾及计量制,大体上皆沿用唐制。进入统一的北宋后,度量衡的管理统一再次提上日程。淳化三年,宋太宗下诏有司核定度量衡,时任司监内藏库祟仪使的刘承珪对收藏于国库的各种标准器进行核验,发现多有失准。在反复试验下,刘承珪终于发明出了一种小巧精致的杆称,史称“戥称”。戥(děng)称分为两种规格:一种采用汉制,即以两、铢、累为权重单位,最大量程是1两,分度值为1累;另一种是在唐朝已通行的“钱”制下设分、厘、毫,皆为十进制,最大量程是1钱半,分度值为1厘米。可见,第二种比第一种精细得多。两种戥称相互校验大大提高了准确率。刘承珪用第一种戥称称取每枚重1钱(即2铢4累)的淳化年间铸造的铜钱2400枚,折合15斤,制成标准器,进而再制造了一批配套的砝码颁行全国。《宋史·律历志》称“(时)奸弊无所指,中外[51]以为便”[52]。由于这种戥称小巧灵便、称量精确,从此便成为金银、药物等贵重物品的专用权器而沿用近一千年。而十进(退)制的两、分、厘、毫也因为换算的便利成为宋元明清通行的权重单位,两以上沿用汉制。据丘光明先生考证,北宋1尺约合今天31.4厘米,1升为702毫升,1斤为640克。此处尚有一个细节,此处所换算的均是宋代官民通用的大制,而在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冕服制用四个方面皆是采用汉制的“小制”,直到“明清两代,度量衡制度基本一致,(才)无大小制之分。”[53]值得注意的是,北宋末期容量制有较大的变革,即借用了汉代权重单位——石为容量单位,规定1石=2斛,1斛=5斗,俗称“五斗斛”制。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郭正忠先生考证,五斗斛创行于北宋末南宋初,到孝宗、光宗时期逐步推广;宁宗以后至南宋灭亡,是五斗斛与而斛为一石制广泛使用的阶段,直至元代才被确定为全国通行的制度[54],明清沿用。偏安一隅的南宋承续北宋正统,各种典章制度皆得到延续。进入元朝后,典制也基本因袭两宋,当然,计量值有所增长。《元史·食货志》记载:“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55]丘光明先生结合出土文物考证得出,元1尺约合今天35厘米,1升为1003毫升,1斤为640克。明代建立后,计量制也以宋为标准,量值上1尺约合今天32厘米,1升为1035毫升,1斤为596.8克。清朝尽管为北方女真族所建,但十分推崇汉文化,特别是康熙、乾隆两帝对传统天文、乐律的喜好,使得度量衡典制更加完备。康熙亲自主持编订的《律吕正义》记载了利用了黍米横排、纵排的关系,得出古尺与营造尺的比例关系:横排100粒黍米为1 古尺,纵排100粒黍米为1营造尺,从而促进了营造库平制的诞生。丘光明先生曾做过实验,得出“横排100粒约合23厘米,而纵排100粒约合32厘米”[56]的结论,复现了其过程。乾隆也亲自编订《律吕正义后编》进一步完善计量制度,规定尺度和量器以康熙为准,权重以黄铜方寸中6两8钱为标准,并由工部制造标准器发行全国。清代中叶之前,由于政府的管理较为严格,度量衡基本稳定。到了清末,由于管理的日渐松懈,度量衡走向紊乱。而列强的侵入更加剧了这一局面。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天津条约签订后,中国海关主权逐渐旁落直至丧失。各国海关衙门借口我国度量衡混乱为定规,纷纷令设专款条例折算。自此英制、法制、俄制、日制等纷纷涌入我国,使得原本混乱的度量衡变得更加无所适从。光绪年间,清政府派员分赴各国考察,以西方米制(又称万国公制)比对营造库平制,并商请国际权度局用铂合金制造营造尺和库平砝码原器,以镍钢为原料制造了复原器,但此时清政府也无力施行这项制度。

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民国建立。鉴于混论的度量衡局面,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权度法》,采取甲乙两制并行的计量制。甲制为营造尺库平制,乙制为国际米制。其中,乙制为主,甲制为过渡的辅制,由于两制没有简单的比例换算关系,加上当时军阀混战、时局不稳,《权度法》成为一纸空文。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由于计量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南京政府指示当时的工商部制定议案。1928年《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颁发,方案采用了公制和市制并用的方法[57]。其中,公制为主,为十进制的国际通行的米制。市制为过渡辅制,考虑到当时民间习惯,1市斤仍为16两,并规定了公制和市制之间的简单的比例换算关系,这就是被简称为“123”的换算法:1公升=1市升,1公斤=2市斤,1公尺=3市尺。第二年(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度量衡法》,成立了全国度量局和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并扩充度量衡制造所制造各种标准器发行各省、县。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日本的侵入,导致国土沦陷,民国的公制方案未能全面施行,而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制却逐渐应用开来。尽管公制未能通行,但市制的统一有效地遏制了自清末以来度量衡混乱的局面,也为我国计量制与国际接轨并最终走向公制作了很好的铺垫。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度量衡事业掀开了新的一页,计量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纷纷建立。195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采用国际公制为国家的基本计量制度,对于暂时还不能不能废除的市制,一律采用十进制,例如衡器单位就采用10两为1斤的市制,而不是传统的16两为1斤;除特殊需要用英制外,一律采用公制;废除其他杂制[58]。但由于市制沿用已久,我国地域又广阔,加上十年文革的动乱,我国计量事业也受到打击,公制的推行也一度陷入困难局面。直到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式实施,我国的计量制度才正式得到统一全面进入公制阶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历代度量衡制度几经变化,整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传统度量衡、市制度量衡、现代公制度量衡。其中,传统度量衡和市制度量衡以1929年民国南京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为分界线,1929年后的市制度量衡和现代公制度量衡以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正式实施为分界线。就传统度量衡来看,也可分成五个阶段:先秦及先秦之前的分散与不系统时期、秦汉度量衡制度的成熟稳定时期、晋代南北朝大小制的分化时期、隋唐宋大小制的确立与并存时期、明清不分大小制到民国1928年市制通行之前的时期。对于中国古代度量衡与今天计量值的换算,当代学术界中当以丘光明老师的研究最为系统和深入。因而,笔者摘录丘光明老师于2002年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中附录的《中国历代度量衡值表》[59]于下:


2012年,邱光明老师与张延明合着的中英文双语版《中国古代计量史》也附有此表,说明在丘光明老师眼中,该表古今度量衡的换算已比较稳定。笔者查考研读了当代众多研究古代度量衡的论著,发现尚未出其右者。故而笔者以此表作为古代度量衡换算的最主要依据。其中,尚有三点需要注意:对于东汉的权重值,笔者比较赞同柯雪帆教授的观点,故认为东汉1斤为今天250克,1两=15.625克。由此沿用汉制的魏晋南朝也是以250克为一斤,南朝至宋的“小制”亦是以此为据。丘光明老师在民国1912—1949年一律用市制,笔者认为当分成两段,1912—1928年依然沿用清朝库平制,1929年《中华民国度量衡法》公布后采用市制。新中国建立后的度量衡情况本表未体现,1949年——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前为市制,施行后为公制。因此,为了把从古至今的中国历代度量衡情况全程贯通起来,笔者在丘光明老师《中国历代度量衡值表》的基础上,略去了战国部分,补充了建国后的度量衡换算情况,修正了东汉至南朝的权重值和民国1928年前的计量情况。同时为了更为直观起见,笔者在历代权重值一栏补上1两的衡值,于表底备注栏标明各计量单位的进制情况,全表命名为“中国历代度量衡换算简表”:

朝代

年代

(公元)

单位量值

1=xx厘米

1=xx毫升

1=xx

1600—前1046

16厘米



战国

475—前221




221—前206

23.1厘米

200毫升

253

1=15.81

西汉

2068

250

1=15.625

925

245

1=15.31

东汉

25220

250

1=15.625

三国

220280

24.2厘米

两晋

265420

南北朝

420589


南朝

24.7厘米

北朝

25.630厘米

300毫升前期

600毫升后期

330克前期

660克后期

581618

29.5厘米

600毫升

660

1=41.25

五代十国

618907

907960

30.3厘米

667

1=41.69

9601279

31.4厘米

702毫升

640

1=40

12061368

35厘米

1003毫升

13681644

32厘米

1035毫升

596.8

1=37.3

16161911

民国前期

19121928

民国

中后期

19291949

33.3厘米

1000毫升

500

1=31.25

共和国

19491986.6

1986.7

33.3厘米

1000毫升

500

1=50

秦—清—民国1928年

(传统度量衡)

10分=1寸

10寸=1尺

10尺=1丈

10丈=1引

2龠=1合

10合=1升

10升=1斗

10斗=1斛 (南宋前)

5斗=1斛南宋(含)后

2斛=1石南宋(含)后

10黍=1累

10累=1铢

24铢=1两

16两=1斤

30斤=1钧

4钧=1石

北宋(含)后增:

1两=10钱

1钱=10分

1分=10厘

1厘=10毫

民国1929年——

共和国1986年

(市制度量衡)

10分=1寸

10寸=1市尺

10市尺=1丈

1公尺=3市尺

1升=1000毫升

1市斤=16两

1两=10钱

1钱=10分

1分=10厘

共和国1986年——

(国际公制度量衡)

1公里=1000米

1米=10分米

1分米=10厘米

1厘米=10毫米

1升=1000毫升

1立方米=1000升

1升=1立方分米

1升=1000立方厘米

1毫升=1立方厘米

1吨=1000公斤

1公斤=1000克

1公斤=2市斤

1市斤=500克

1斤=10两

1两=50克

  中国历代度量衡换算简表

(二)历代中药度量衡的换算

鉴于医药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的特殊性,作为中国度量衡组成部分的医药度量衡呈现出独有的属性。1973年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五十二病方》是目前我国现存最早的医药方书。据专家考证,其上所用的“篆书年代可以上述到公元前六至四世纪春秋末至战国之际,甚至更早,其抄录年代则不晚于公元前三世纪末秦代或秦汉之际,并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岁墓于葬,无疑它比《黄帝内经》还要早一个较长历史阶段。”[60]从该书内容上看,所用药量多以数量、拟量、估量[61]的形式表达。所谓“数量”是指用实物个体数目来计量,如枚;“拟量”是指以实物大小来比拟药物的剂量,如大如黑菽、大如指;“估量”是指医者估计性地表达药物的计量,如束、把、撮、杯等。可见,数量、拟量、估量均不是规范的度量衡计量单位。当然该书也采用了尺寸、合升等规范性的计量单位,但毕竟是少数。到了《黄帝内经》时期,其所载的13方,用到合、升等规范性或杯、撮等非规范性的计量单位。直到东汉末年的《伤寒杂病论》药物计量才规范化。当然书中也用到个、片、把、枚等非规范性计量单位,但大多采用了尺寸、升斗、铢两斤等当时标准的度量衡单位。而铢两斤权重单位的大量使用是汉代以前方书所不具有的。可见,东汉时期中药计量已呈现出系统化、规范化、精确化的面貌。

两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医用重量单位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广泛使用“分”级。晋代《葛仙翁肘后备急方·治卒中五尸方》有“龙骨三分,藜芦二分,巴豆一分”[62]的记载,唐朝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甄立言《古今录验方》、王焘《外台秘要方》等均有以“分”值计量药物的药方记载。我们知道,汉代时期“分”是作为“寸”下的长度单位使用,不是权重单位。对于权重单位“分”的进制,李时珍《本草纲目》载有《陶隐居名医别录合药·分剂法则》说:“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秬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依此用之。”[63]这里“古称”是指汉代权制,说明汉代没有“分”的权重单位。对于“古称”,《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论合和第七》也有类似的记载,并提到“神农秤”:“古秤唯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此则神农之秤也。……今依四分为一两称为定。”[64]这就是说,6=1分,4=1两。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处记载,都以10黍为1铢,没有“累”。这与前文我们分析的《汉书·律历志》“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即100黍=1铢)”的记载相矛盾。为此,有学者认为汉代也有大小制之分,医药度量衡采用“小制”的“神农秤”。但是若以此为据,则汉代医药度量衡的“两”约折合今天1克,与当今学者根据出土文物考证得出的15.625克或13.75克相差甚大。对此,姬航宇、仝小林等学者认为:“除解释为秦汉时特殊医用小制外,亦可能是'十黍为一累,十累为一铢’传抄讹误,尚待进一步考证。”[65]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有可能传抄脱轶之故,故在尚未发现有确凿的出土文物和更多的文献记载佐证之前,汉代应该没有大小制之分。对于晋至唐重量单位“分”的广泛使用缘由,丘光明老师指出:“仅为称量方便而设。秦汉二十四铢为一两,多用于小型天平称量金银,至东汉以后,杆秤使用较为普遍,用来称草药的杆称,分度不必过细,故两以下只要在分成四份已满足称量对精度的需要。……四分为一两只是把二十四铢为一两粗分成四份,与二十四铢为一两并无区别。”[66]就是说,定四分为一两是为了方便草药的称量,陶弘景所说的“四分成一两”就是把一两的药物平均分成四份的意思,所以他才言“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至于《素问·病态论篇第四十六》提到的“以泽泻、术各十分,麋衔五分,合以三指撮,为后饭”的“分”到底是份数之“份”还是权重单位的“分”?笔者认为,是份数之“份”。意思是说,用泽泻、白术(苍术[67])各十份、麋衔[68]五份,合研为末,每次取三指撮[69]的量空腹服下,而后再进餐。这种用法在后世医方中配制丸散中也经常用到,即平均分成几份之意,不是度量衡单位。此外,关于医用权重单位的“分”尚有一个细节,即北宋时期正式将唐代的“钱”作为法定的标准重量单位予以使用。“钱”下设了分、厘、毫等,皆为十进制,其中,10=1钱。也即是说,作为重量单位的“分”,晋代至隋唐和北宋(含)后的衡值不同。宋《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论合和法方中》也指出说:“古方药味,多以铢、两,及用水皆言升数,年代绵历浸远……其方中凡言分者,即二钱半为一分也。凡言两者,即四分为一两也。凡言斤者,即十六两为一斤也。凡言等分者,非分两之分,即诸药斤两多少,皆同为等分也。”[70]

前文已分析,晋至唐大小制并用,李唐王朝更以法典的形式明确了大小制度量衡的适用范围,规定测晷景、合汤药、冕服制用四个方面用小制。可见晋代至唐朝医用度量衡依然沿用汉制。当然,如果用的是当时的计量制,会特别标明“大升”“大两”等大制的字样,如《葛仙翁肘后备急方·卷八·治牛马六畜水谷疫疠诸病方第七十三》曰:“黄瓜、蒌根,贝母,桔梗,小青,栀子仁,吴蓝,款冬花,大黄,白藓皮,黄芩,郁金各二大两。”[71]《外台秘要·卷第三·天行病发汗等方四十二首》:“秦艽一两……上五味,切,以水一大升半,牛乳一大升,煮取七合,分为二服,老小以意量之,一剂不愈,更吃一剂,试有效。”[72]没有特别说明大、小字样的是小制。当然也有特别标出小制字样的,如《通典·卷六·食货·赋税》有“上党郡:贡人参三百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鹿角胶三十小斤”[73]的记载,说明当时医药行业所用的是汉制(小制)。宋代沿续了唐朝大小制的计量制度,药物称量亦是采用汉制。凡用当时大制的均会标出大两、大升等字样,没有标明的仍是小制。宋代医用计量的突出特征是正式采用“钱”为法定单位,下设了分、厘、毫、丝、忽等十进(退)制。由于换算简便,遂逐渐取代了之前的铢、分、两进制单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宋代药方剂型多为散剂、丸剂,加上戥秤的广泛应用,宋代药物的权重单位也就多以钱、分为主。从官修编订的《圣济总录》《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可以看出,宋代的药量为历代最小。到了明清时期,尽管计量衡值还是有所增长,但计量制基本沿用宋代。与宋代最大的区别是逐渐沿用了当时普遍使用的度量衡,而不再区分大小制。明清两代的长度、容量与权衡制也基本一致,并一直沿用到民国1928年《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的颁发才逐渐让位于推广开来的市制。建国后医药行业也沿用市制,直到国务院指示从1979年1月起,全国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以“克”为单位的公制,我国医药度量衡单位才全面进入公制阶段。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我国计量史掀开崭新的一页,从此各行各业的计量全面进入公制阶段。

综上所述,从汉代至今,我国医用度量衡整体上可以分成四大阶段:西汉至宋元的汉制时期、明清至民国1929年《中华民国度量衡法》颁行前的不分大小制时期、民国1929年——共和国1978年的市制时期、共和国1979年后的公制时期。

需要提及的是,我国历代医药方书也经常用到多种非规范性的计量单位,如方寸匕、刀圭、一钱匕、一字、杯、盅、枚、片、把、束、撮等。“方寸匕”“刀圭”是古代量取药末的小型量具,“钱匕”是指汉代的通行货币——五铢钱。对此三者,《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卷一·医学诸论》解释曰:“凡散药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为度。钱匕者,以大钱上全抄之。若云半钱匕者,则是一钱抄取一边尔,并用五铢钱也。钱五匕者,今五铢钱边'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为度。”[74]这就是说,“方寸匕”状如刀匕,大小为一寸正方;“刀圭”形状像刀头的圭角,1刀圭=1/10方寸匕,1刀圭相当于1粒梧桐子大,1方寸匕则为10粒梧桐子大,现在一般认为金石药末约为2克,草木药末约为1克,一方寸匕药液约为2.7毫升;1刀圭为方寸匕的1/10,量则更小,1刀圭草木药末约为0.1克,金石药末约为0.2克对于“一撮”(三指撮)的量,《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也有解释:“一撮者,四刀圭也。”[75]故一撮的量在0.4—0.8克之间。实际上,一撮的量很小,具体可量取0.5克左右或拇指、食指、中指三指撮一小撮,一般情况下不必细究。以“钱匕”是指用一枚汉代五铢钱量取药物,全部覆盖钱匕药末不落时的量为1钱匕,约为2克;“半钱匕”为覆盖钱匕一半的药物的量,约为1克。五铢钱是铸成外圆形、内为方孔状,旁边两侧各刻有“五”“铢”字样,故“钱五匕”是指用一枚五铢钱刻有“五”字样那侧量取药末时的量,约为0.6克。其中“方寸匕”的使用最早见于汉代张仲景《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下第七》:“文蛤五两,上(右)一味为散,以沸汤和一方寸匕服,汤用五合。”[76]《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下第七》使用“钱匕”作为药物的计量:“大黄六两(去皮)、芒消一升、甘遂一钱匕,右三味,以水六升,先煮大黄,取二升,去滓,内芒消,煮一两沸,内甘遂末。温服一升,得快利,止后服。”[77]此外,方书的计量单位中还用到“字”。据郭正忠先生考证,“字”作为方药计量单位见于北宋医家钱乙《小儿药证直诀》,该书多处使用“一字”剂量,如《卷下·诸方·凉惊丸》:“草龙胆、防风、青黛各三钱,钩藤二钱,黄连五钱,牛黄、麝香、龙脑各一字(匕)。”[78]又如卷下“栝蒌汤”:“栝蒌根二钱、白甘遂一钱,上用慢火炒焦黄色,研匀,每服一字,煎麝香薄荷汤调下,无时。”[79]我们知道,汉代的五铢钱上刻二字,汉以后铜钱一般都刻有四个字。所谓“一字”是指用一文铜钱量取药末盖住上面一个“字”的量。明代医家郎瑛在《七修类稿·卷二十二·辨证类》解释说,:“一字者,即钱文一字,盖二分半也。”[80]由于宋明清权重衡值十分接近,故今天一般认为一个“字”的量约为0.4克。此外,还有杯、盏、盅等日常饮水的用具,《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论合和法方中》阐述曰:“凡煮汤,云用水大盏者,约一升也;一中盏者,约五合也;一小盅者,约三合也。”[81]这是用宋代当时通行的容量单位折算古方剂量。宋代1升»702毫升,故大盏约为700毫升,一中盏»350毫升,一小盅»210毫升。如果没有明确指出大小盏,1盏(杯、碗、盅)一般可以折合今天150—300毫升,具体可以根据方药体积、汤液的容量斟酌加减。另外,对用数量、拟量的计量单位,则取中等大小的实物进行计算或比照即可,如《伤寒论》“理中丸……上四味,捣筛,蜜和为丸,如鸡子黄许大。”[82]“鸡子黄”即鸡蛋黄,去除鸡蛋白剩下的部分,今天一般认为,“如鸡子黄”大约合9克。实际上,这还得看配丸中药方的组成是矿石药物多还是草木药多,具体操作时把药丸搓成大致像中等鸡蛋黄那般大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以具体实物的数量(如颗、枚、个、粒等)作为计量单位的方药,今天学术界一般都要转化为重量单位。对此,笔者不敢赞同,因为禀赋天地之气自然而成的单个个体实物的内部药气是相互协调、浑然一体的,不是同等重量的不同个体药物的局部简单相加所能具备的。我们知道,中药治病的原则是以药气之偏纠正人体病气之偏,药气的协调有序至关重要。只有以完整的药物入药才能保持药气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而且实物的个数还是天地生成之数的反映,《伤寒杂病论》中大枣随症状不同而使用不同个数,如“桂枝汤”用大枣12枚:“桂枝三两(去皮)、芍药三两、甘草二两(炙)、生姜三两(切)、大枣(十二枚,擘)。”[83]如“十枣汤”用大枣10枚:“芫花(熬赤)、甘遂、大戟各等分,右三味,各异捣筛,秤已,合治之。以水一升半,煮大肥枣十枚,取八合,去枣,内药末。”[84]当归四逆汤”用大枣25枚:“当归三两、桂枝三两(去皮)、细辛三两、甘草二两(炙)、 通草二两、芍药三两、大枣二十五枚(擘)。”[85]“炙甘草汤”用大枣30枚:“甘草四两(炙)、生姜三两(切)、人参二两、生地黄一斤、桂枝三两(去皮)、阿胶二两、麦门冬半升(去心)、麻仁半升、大枣三十枚(擘)。”[86]同样是大枣,为何桂枝汤用12枚,当归四逆汤用25枚、炙甘草汤又用大枣30枚?对此,刘力红教授指出:炙甘草汤是养阴的方剂,大枣用量30枚,30是偶数2、4、6、8、10之和,是为“群阴会”,正好与炙甘草汤的主治相合;当归四逆汤则是一张温养阳气的方,25是奇数1、3、5、7、9之和,是为“群阳会”,也与当归四逆汤的主治相合[87]。对于桂枝汤用12枚大枣的原因,刘力红教授没有解释,笔者的观点是,桂枝汤是治疗寒气束表的感冒病症,“12”对应的是人体手足三阴三阳的12经络,用大枣12枚即能使这12条气脉均能得到大枣药气的通行与和中之力;如果少于或多于12枚则药气不均,见效就不会如此迅捷。可见,实物个体的数目孕育天地之数,不是同等重量的药物可比的。行文至此,或有问曰:那能否把12枚、25枚、30枚改成12克、25克、30克?不能!原因是:药物治病靠的是药气,我们以药物实体之“数”来配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药物保持药气的完整有序。前文已经分析,“数”的本质是象,“象”和“数”的本质是“气”,“气”才是发挥作用的本源。而斤两、克数都是人为的划分规定,不像自然形成的实物个体那样具有完整的药气。换言之,天地生成之数是古圣先贤在长期观察、领悟自然界万事万物气象的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其目的为了更方便、更直接地指导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临证的应用,我们不能将其先后的逻辑顺序颠倒。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以具体实物的数量作为方药计量单位的,均按照方书所载选取中等大小的实物个数进行配药,这是提高中药治病水平的重要保障之一。至于以片、把、束等估量性的计量单位,可以以实物的体积大小具体考量把握,也不必转换成克数。这就要求为医者既要懂医、亦要懂药,明医识药、医药一体,才是一个合格的中医大夫。最好还能亲自上山采药感受大自然的万千气象,尽管时间有限,但这对于药性的认识把握和临证医术水平的提高都大有裨益。

基于以上考论,为了直观起见,笔者将西汉至今的历代中药度量衡与今天的换算关系列成表格如下,并命名为“历代中药度量衡古今换算一览表”:

朝代

年代

(公元)

单位量值

1=xx厘米

1=xx毫升

1=xx

西汉——元

206——1368

23.1厘米

200毫升

250

1两=15.625克

明朝—

民国前期

13681928

32厘米

1035毫升

596.8

1=37.3

民国中后期—共和国1978

19291978

33.3厘米

1000毫升

500

1=31.25

共和国1979年—

1979

33.3厘米

1000毫升

500

1=50

秦——清——

民国1928年

(传统度量衡)

10分=1寸

10寸=1尺

10尺=1丈

2龠=1合

10合=1升

10升=1斗

10黍=1累

10累=1铢

24铢=1两

4分=1两

16两=1斤

北宋(含)后增:

1两=10钱

1钱=10分

1分=10厘

1厘=10毫

民国1929年

——共和国1978年

(市制度量衡)

10分=1寸

10寸=1市尺

10市尺=1丈

1公尺=3市尺

1升=1000毫升

1市斤=16两

1两=10钱

1钱=10分

1分=10厘

共和国1979年——

(国际公制度量衡)

1米=10分米

1分米=10厘米

1厘米=10毫米

1升=1000毫升

1升=1立方分米

1升=1000立方厘米

1毫升=1立方厘米

1公斤=2市斤

1市斤=500克

1斤=10两

1两=50克

一方寸匕»2.7毫升药液,»2克金石药末,»1克草木药末

一钱匕»2克;半钱匕»1克,钱五匕»0.6

1刀圭»0.1克草木药末约,»0.2克金石药末1刀圭=1/10方寸匕

一字»0.4克  一撮»0.5克(可用拇指、食指、中指撮一小撮)

1盏、杯、碗、盅»150—300毫升

数量性计量要具体计算实物的数量(如颗、枚、个、粒等)

拟量性计量要具体参照实物的大小(如鸡子黄大、梧桐子大等)

估量性计量(如片、把、束等),以实物的体积大小具体考量把握,不必转换成克数

(以上三者,均以中等大小实物为标准)

历代中药度量衡古今换算一览表


[1]  原文是:“总篇二百三十二门,合方论五千三百首。”详见:《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道藏》第26册,第1页。

[2]  这四条规则参见郭彩琴:《逻辑学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35页。

[3](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27页。

[4](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6页。

[5] 薛安勤、靳明春译注:《孔子家语今注今译》,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158页。

[6](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21页。

[7] 李慧玲、吕友仁注译:《礼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95页。

[8] 详见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5—22页。

[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88页。

[10] 需要注意的是,“封建”本义是指西周封土建国的制度,本书采用此本义。对于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到1911年辛亥革命这两千多年,笔者称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

[11](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21页。

[12] 薛安勤、靳明春译注:《孔子家语今注今译》,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3年,第13页。

[13](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22页。

[14](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6页。

[15](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6页。

[16](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06页。

[17] 杨伯峻:《列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59页。

[18](清)胡承珙:《小尔雅义证》,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57页。

[19] 盛广智译注:《诗经》,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第188—189页。

[20]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7—58页。

[21](汉)许慎著,(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723页。

[22] 丘光明著,张延明译:《中国古代计量史》,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第43页。

[23] 徐连达:《中国官制大辞典》,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7页。

[24](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07页。

[25](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129页。

[26] 参见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91页。

[27](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3页。

[28](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6页。

[29](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6页。

[30](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7页。

[31](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7页。

[32](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7页。

[33]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4页。

[34](东汉)班固撰,赵一生点校:《汉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87页。

[35] 丘光明著,张延明译:《中国古代计量史》,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第90页。

[36] 刘东瑞:《谈战国时期的不等臂称“王”铜衡》,《文物》,1979年第4期。

[37](清)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369页。

[38] 关增建:《量天度地衡万物——中国计量简史》,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107页。

[39] 关增建:《量天度地衡万物——中国计量简史》,郑州:大象出版社,2013年,第107—108页。

[40]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32页。

[41](汉)司马迁著,韩兆琦评注:《史记》(上册),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第317页。

[42]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23页。

[43]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66—279页。

[44] 柯雪帆:《〈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中的药物剂量问题》,《上海中医药杂志》1983年第12期。

[45] 李宇铭:《原剂量经方治验录》,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4年,第36页。

[46](唐)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11—412页。

[47](唐)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12页。

[48](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81页。

[49](宋)王溥撰:《唐会要》卷六十六,北京:中华书局 1955年版。

[50](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94页。

[51] 此处“中外”指中原内外,泛指北宋全国。

[52](元)脱脱等撰:《宋史》,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497页。

[53] 姬航宇、仝小林、冀博文、刘文科、甄仲:《中国医用度量衡发展概况》,《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月第10期,第76页。

[54] 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410页。

[55](明)宋濂等撰:《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2359页。

[56] 丘光明著,张延明译:《中国古代计量史》,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第152页。

[57] 具体内容参见关增建、孙毅霖、刘治国、苏敬:《中国近现代计量史稿》,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82—87页。

[58] 关增建、孙毅霖、刘治国、苏敬:《中国近现代计量史稿》,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59页。

[59]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35页。

[60] 周德生、何清湖编著:《<五十二病方>释义》,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导读》部分第1—2页。

[61]“数量”“拟量”“估量”的提法来自程先宽、范吉平、荆志伟、李雪梅:《古方医药之量变》,《中国计量》,2010年第12期,第55页。

[62]《葛仙翁肘后备急方》,《道藏》第33册,第11页。

[63](明)李时珍著,柳长华主编:《李时珍医学全书》,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9年,第63页。

[64]《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道藏》第26册,第35页。

[65] 姬航宇、仝小林、冀博文、刘文科、甄仲:《中国医用度量衡发展概况》,《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月第10期,第76页。

[66] 丘光明:《中国物理学史大系·计量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74—375页。

[67] 根据《神农本草经》记载,表明东汉之前白术、苍术尚未区分。

[68] 即鹿衔草。

[69] 即拇指、食指、中指指端合撮的量,为几克量,“三指撮”言其量之小。

[70](宋)太平惠民和剂局编:《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第306—307页。

[71]《葛仙翁肘后备急方》,《道藏》第33册,第110页。

[72](唐)王焘:《外台秘要》,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第69页。

[73](唐)杜佑著,颜品忠等校点:《通典》(上),长沙:岳麓书社,1995年,第60—62页。

[74]《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道藏》第26册,第35页。

[75]《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道藏》第26册,第35页。

[76](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57页。

[77](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78](宋)钱乙著,阎孝忠编集,郭君双整理:《小儿药证直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第43页。

[79](宋)钱乙著,阎孝忠编集,郭君双整理:《小儿药证直诀》,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年,第48页。

[80](明)郎瑛:《七修类稿》,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36页。

[81](宋)太平惠民和剂局编:《太平惠民和剂局方》,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第306—307页。

[82](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106页。

[83](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26页。

[84](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85](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96页。

[86](汉)张仲景述,(晋)王叔和撰次,钱超尘、郝万山整理:《伤寒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年,第66页。

[87] 刘力红:《思考中医——对自然与生命的时间解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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