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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当会计之工商税务(二)



  问题:去年没有交印花税,今年补还来得及吗?我们公司就只有账簿和实收资本这两块要交印花税,如果交的话,到哪里去办呢?需要什么手续?
  解答:
  1.购买印花税票应该在当地地税局或者地税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购买,手续一般是填购花申请,直接购花即可;
  2.补交的是去年的印花税,故借方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支付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问题:公司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扣缴营业税吗?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关联企业属于在境内提供了条例规定的劳务,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在支付利息时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有哪些


  税务上可减除的是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和发票有关系的:
  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让是指:开具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从上面可以看出税务上的规定就是发生的折扣,就必须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税务上的折让是必须退回原开具的发票(如不能退回原发票,也要取得购货方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再重新开一张新的发票。
  而会计上做账和这些规定没有关系。
  

  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表(独资企业专用)、申请报告及县政府书面答复;
  2、项目建议书(独资企业免交);
  3、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资各方的法人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开业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7、公司董事会名单及个人简历;
  8、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进口设备清单;
  10、生产经营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
  11、涉及特种行业应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12、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出具环保部门意见书;
  13、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提交有关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重要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司”、“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应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则不需要);
  四、投资人身份证;
  五、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申报的出资额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六、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
  七、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承诺书。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用专用纸复印并加盖核对章。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单位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经营单位的变更、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的变更登记
  经营单位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由其隶属的法人向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营单位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单位的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其登记程序和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可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或盖有企业印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分支机构所隶属的企业法人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8.经营单位印章;
  9.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公司股东会决议;
  5.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因此必须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7.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0.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变更、注销登记


  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向公司登记提交的文件,总的来讲应符合上述要求,但具体应提交的文件,还应就分公司变更事项,相应参照公司变更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分公司,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向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参照公司注销登记审批程序的规定。
  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分公司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代理记账有什么好处


  一、最直接的好处是降低成本,节省费用
  按照目前通行的价格,企业请一名专职会计,工资开支一般每月要1500-2000元(还不包括“三险一金”,即另外还需给会计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年中还需准备奖金、有薪假期等。),况且财务负责人的工资一般在3000元以上;而找代理记账单位,支付的费用与单位的工资水平无关,一般为1200-2000元。如果找朋友记账,不论支付多少费用,一般还要搭人情,请吃饭等,工作中出了问题也不好追究。找代理记账单位不存在此问题,价格的高低只与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地点远近有关,一般来说,流通类企业价格低于生产类企业,城区价格低于郊区。
  另外,位如需聘请财务顾问,一般每年需20000-50000元,而代理记账单位一般都兼有财务咨询的职责,如果找了一个好的记账公司,相当于请了一位优秀的财务顾问。代理记账单位一般对税收和财会法规有较多的了解,而且能及时掌握相关规定的变化,而这些是一般会计做不到的。
  二、最重要的优势则表现在,代理记账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企业支付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就可以享受一个专业会计团队的服务。具备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会计内部还存在很细的分工,如总账会计、成本会计、费用会计、往来会计等,专业程度很高。中小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其实也有专业化会计服务的需要,但因企业业务量不大,没必要聘请很多的会计人员,而只请一个会计又往往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代理记账公司的规模化经营,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在外界信息的获取方面
  代理机构有强大的资讯支持,有专门的信息搜集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搜集最新财税资讯,再根据企业的类型,将相适用的资讯以传真或Email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及时为企业提供最新的财税动态资讯,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享受财税优惠。可以让企业经营者摆脱繁琐的程序性工作,有更多的精力去考虑业务开拓、公司发展的问题。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大多是有丰富经验和比较全面会计知识的人员
  这些人员善于处理各种棘手问题,可以运用自己的经验为客户解决临时出现的会计难题。这样一来,企业出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多个会计人员的专业化服务。

   

出售固定资产交什么税


  自200211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符合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开具普通发票。
 

公司设立、变更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资料;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附:《财务人员如何快速脱颖而出并成才》
  公司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由于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不同,所以验资需提供的资料也有差别。被审验单位应于验资前向我注册会计师咨询,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应提供的验资资料及如何取得有关资料,现将一般情况下验资服务需提供的资料列示如下:
  一、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帐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三、新设合并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协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服务处理资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帐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服务处理资料。
  五、变更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1、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公司怎样注销


  办理公司注销流程:领取表格→刊登破产广告→按材料清单准备须提交的文件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领取注销通知书或驳回通知书→国税地税清理→公章财务章缴清→打道回府。
  准备过程: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破产裁定;
  3、公司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登载通知债权人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还要办理公章注销,国税地税清理。

   

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资产损失要分情况,不同情况的处理各有不同:
  正常处理的资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的,包括:天灾、人 祸、政治原因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力造成的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不得扣除。

企业年审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及其调整方法
  200111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200211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范围缩小到两种情况: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这一调整,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减少和避免闲置的固定资产,夯实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而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来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则和简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从200211起施行,因此,企业在编制2002年度会计报表时尤应注意此项规定的落实到位,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中予以如实披露。

  三、集团内部转让股权投资形成投资损益的合并报表处理
  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此项投资损益进行抵消,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并不明确。例如,某集团所属甲乙两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将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A公司(对集团而言是孙公司)转让给乙公司持有。原投资成本30万元,转让价为40万元,由此在甲公司中产生投资收益10万元,并在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反映投资收益10万元。集团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这10万元投资收益进行抵消?我们认为,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予以抵消。因为这一交易事项,与集团内部之间转让存货、销售固定资产等交易所形成的损益,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就整个集团而言,这一交易事项也没有增加或减少整个集团的损益,所以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此需要抵消,以真实地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编制合并抵消会计分录时,如果是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是: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到底是贷记“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要看先期产生投资收益的具体原因而定。如果是投资损失,则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选择确定基准日,会直接影响企业处置当期经营业绩的反映。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处置基准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业绩要计入原处置的母(总)公司损益反映,处置基准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就不能并入原处置母(总)公司的损益,而是计入受让企业的经营业绩。处置基准日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处置协议签订日,因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这有提前确认之嫌;如果选择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这又显然滞后,因为在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早已经转移给对方了。
  参照财政部有关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准日应当以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日期为准。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1)处置协议已经获得处置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2)处置双方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3)受让方已经支付购买款的大部分。(4)受让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作这样的界定,便于会计实务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权购买日的标准相衔接,避免对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在处置前后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在集团公司报表中的重复反映或漏计。

  五、职工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
  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会计问题,财政部曾经印发过三个文件予以规范,即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这些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企业(主要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近一两年来又参照了一些省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分为三种:一是住房公积金补贴,即对199911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二是一次性住房补贴,即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1231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三是工龄住房补贴,即对19941231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对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列支方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由于是一次性补发,而且金额较大,如何进行处理,现行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也不明确。国家税务部门曾经就此问题的税前扣除事宜作过规定,即对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工龄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一般可以分三年计入成本费用。如果企业对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有一些限制性措施的,比如职工领了一次性住房补贴至少要在本企业继续工作多少年,否则按不足年限比例扣回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也可以按照约定尚需供职年限分别计算转入相应年度的成本费用。

  六、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从200211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就造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内资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为此,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财会[2002]号文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余额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个问题的税务规范与会计规范尚有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0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福利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这一精神与财政部的会计规范并无二致。但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函中又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很明显,该等税务规范的要义是,对其他职工福利费,企业不得预提,据实列支,比例控制,超过14%部分要作纳税调整。而会计规范的要义是,对其他职工福利费,只能据实列支,并且“应付福利费”科目有余额的要先冲减。

  七、房地产企业带装修商品房的 销售收入实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按照销售一般商品收入的原则执行,即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会计实务工作中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的具体把握的条件还应包括商品房的验收、综合验收、开具发票、交付钥匙等。严格执行这些条件,对于防止企业提前或推迟商品房销售收入实现、防止随意调节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商品房的销售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要求即可。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为适应不同层次消费者和购买者的需求,对部分商品房采取带装修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对此,我们认为,带装修商品房销售的合同,如果只有一个,装修只是商品房销售的一部分,那么就应该待商品房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客户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实现,销售收入包括商品房销售收入和装修销售收入;如果商品房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一分为二,各自独立,那么就应当将它们视作两笔交易,即商品房销售和装修业务,分别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前已述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的销售,不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这一点,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先后都有过明确的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会计核算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房地产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售后租回是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促销手段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如果是属于融资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如果是属于经营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情况下,原出售房地产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能一次性确认为销售当期的收益,而应当在回租期内递延分期转销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

  九、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由此发生的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记入查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计入查补当期的费用,有的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会计报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这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企业查补当年的经营业绩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当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金额较大的时候。不过这两者的会计处理各有依据,前者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后者依据的是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12号—所得税》规定,在本期确认的、对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的调整,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中规定,调整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年度审计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贯性原则、考虑补交所得税金额的大小等,灵活掌握处理。如果企业补缴所得税金额较小时,计入当期“所得税”科目;如果补缴金额较大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此外还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当然,如果在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查处决定中明确了查补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则应从其处理。

  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中的特殊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从资本关系上说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从组织形式上讲又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法》。具体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从性质上讲,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类同于盈余公积。所不同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多了一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属于负债性的而非属于权益性的。
  那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到底是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还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呢?我们认为:(1)如果先有外商投资企业,后为了股票上市等目的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仍然在25%以上的,其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计提三金,以便公司会计政策前后保持一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外商投资的资本比例如不到25%的,其利润分配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2)如果先有股份有限公司,后由于发行外资股而具备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如外资股比例在25%以上,则具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条件),其利润分配仍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两金。
  应当指出,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是在企业章程中确定的,如果该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参照了《公司法》的规定,明确规定计提两金,这应当视为许可的办法。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需注意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需要注意的问题:
  1.收入够不够一般纳税人标准;
  2.税负够不够一般纳税人标准;
  3.有无连续2-3个月不交税的情况;
  4.财务账设置是否健全,账账是否相符,账实是否相符。
  5.发票保管是否安全。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怎样换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变更,要到营业执照注册的工商局办理。
  2、营业执照变更主要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企业变更申请书(有固定版本刻下载),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指定委托书等。如变更股东,须提交新股东身份证明,出资转让协议,如变更名称须提交新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如变更地址须提交新的地址证明文件等。
  3、建议:按照单位变更的内容,到工商局咨询提交的资料。
 

购买普通发票的手续与流程


  1、增值税发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购买,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购买。
  3、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手写的发票区别只是在于,前者用电脑开,后者用手填。
  4、发票都是在税务机关购买,销售、加工类的在国税购买,服务类的在地税购买。
  5、第一次购买发票,应该是还未办理认证手续,你先拿你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公章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表,然后连同相应证件的复印件一起交税务机关审批。
  6、税务机关同意你领购发票以后,会给你一本发票领购簿,这样你就可以去领购发票了,同时会要你去刻一个发票专用章。
  7、领购发票的时候,要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到办税大厅的发票管理窗口去领购,你能领什么发票,领多少发票,在发票领购簿上都写有清楚。
  8、如果第2次去领的话,可能要带上次领的发票的存根和一些开发票交税的钱,这些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会计新手需要的一些办税常识


  每月底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要认证,最好20日前认证一次,若有不符事项及时退回,重新再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密码区不可折叠,不可涂改有污迹)每月可购买25份。
  每月1日(各地抄税日按照当地国税部门要求办),一般纳税人要抄税。
  每月5日之前,一般纳税人要报税。
  每月10日之前,纳税申报(国税、地税,一个都不能少。若有运费税,先向国税申报运费税抵扣报表)。一般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按12366,根据提示音进行纳税申报。纸制报表一个季度送一次,一式三份。
  申报个人所得税不要忘了带上工资明细表复印件。
  每月8日之前报送统计报表给市统计局。
  4157151015115前申报上季度企业所得税。
  215以前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先要通过审计部门审查。
  215以前要记着地税的上年度自核自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国税有没有这一要求。
  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要申报按销售额计算交纳的“水利基金。”
  4月份要申报按职工人数和单位定额计算交纳的“水利基金” .
  5月份要申报按4月份的工资计算交纳的“在职职工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3691210前在市地税申报各季度税金。
  “车船使用税”在交养路费时收取。
  防洪基金按照收入的0.1%收取,一年分两次收取。
  副食品基金按照职工人数*24元收取。
  残疾人“保障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6%*人数
  一般纳税人CA数字证书服务费500元,增值税开票系统维护费480元,远程电子申报系统480元。按年收取。
  工会经费按照工会经费提取比例的40%上缴市总工会。
  如果你是地方企业,可能还要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千万别忘了买“印花税”票或注册增资时交纳“印花税”。 每年1月交。
  如果你还存在: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宴席税、契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可要掂记着什么时候应该交了。
  315以前要进行营业执照的工商年检。(注意未分配利润若是负数,亏损不可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否则对该企业是否能持续经营表示怀疑)
  3月份要进行软件企业年检(具体要问当地的软件协会)。
  3月份要进行上年度各项保险的结算(具体要问当地的劳动保险局)。
  4月份要进行企业代码证的年检(具体要问当地的技术监督局)。
  6月份之前银行金融部门贷款证年检。
  国地税年检,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看税务部门通知。
  行业性年检看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法人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常见的三个税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人企业注销也日趋频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税务注销清算是法人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三个问题:1.企业未能按规定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注销清算,如何开展清算工作?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办理工商年检、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反相关法规的法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纳税主体是否已消失?3.工商部门没有执行在注销法人登记前需提供税务注销资料的规定,而导致法人企业未经税务注销程序而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是否无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设置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可见,民法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理论已运用到税收立法中,因此税务机关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可运用民法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理论进行税收执法,以此分析解决税收注销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一、法人企业解散后,股东应履行清算义务但长期不履行,可提请人民法院判令其限期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人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如单位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191条规定,单位解散情形出现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依特殊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人民法院判令股东限期清算,而股东到期仍不清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税款清偿责任。
  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1.出于逃避债务税款为目的。有的法人企业刚成立不久,就宣布解散,而将单位财产转移为股东所有。2.股东内部出现矛盾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第1种情形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单位债务的清偿责任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单位解散后,股东应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税务机关在催促其本身进行清算未果,后来又经法院判决履行清算义务而股东拒不履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前提下,为了让国家税款不流失,直接让单位的股东代替单位承担税款清偿责任也合情合理。第2种情形归根到底是单位内部组织或管理方面的问题,理应由股东自己去理顺,不能以此来拒绝清算请求(来源:会计之音博客http://1402771418.qzone.qq.com)。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进行清算,仅意味着营业资格的消灭,而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纳税义务依然存在。
  吊销法人企业执照是行政登记机关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剥夺单位经营权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注销登记前,单位丧失的只是营业资格,法人资格并不因此消灭,单位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及起诉应诉等民事权利。单位终止的最终程序是注销登记,经清算的注销登记才是单位消灭的标志。如把吊销营业执照看作单位终止,那么就忽略了终止前要进行清算这一法定程序。
  吊销营业执照是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登记机关责令强制关闭的一种法定解散情形。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承认,最高人民法院给辽宁省高院的法经[2000]24号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到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谁来组织履行清算义务,不履行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单位解散的事由之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先由单位自行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
  三、法人企业未进行清算或清算失实被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或者要求清算义务人直接承担税款清偿责任。
  注销登记是法人资格走向消灭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法人终止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是法人注销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没有清算就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清算时遗漏税款、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现象也不少见。在前一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以行政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注销登记行为,达到恢复清算状态。后一种情况是清算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所致。因清算应负有保证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义务,所以清算义务人提供虚假的清算财务报告、清算财务报告中有遗漏等情况,而导致单位被注销登记后税款流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这项担保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直接承担税款清偿责任。
 

逾期未年检的两种处理方法


   1)申请延期年检。
  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当年的630前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网上年检,经批准后,可以延期30日进行年检。
  (2)办理注销手续。
  因经营期限到期并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董事会决议解散的企业,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拟进行清算或处于清算中的企业,可申请先保留主体资格,待清算结束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
  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内资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2.分支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址证明:自己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外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以及房东产权证明;无偿使用的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5. 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主管单位批文复印件:即总机构成立 分支机构的决定或会议纪要(注明是否非独立核算)。
  7.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8.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说明,加盖公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点


  我国土地增值税征收一般是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汇算清缴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对单个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其清算时限主要是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的影响,不受年度的限制,且开发项目有增值额则纳税,无增值额则不纳税。本文针对该税种的清算提出以下五个关键点。

  第一是要注意清算的时限。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清算之前都是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不再预缴,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应该主动进行清算;二是由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清算。对于前者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不清算则要受到处罚。而对于后者,税务机关不要求纳税人清算的,则可以不必主动进行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是要划分清算单位。
  以什么单位作为清算单位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把握的关键。因为对一个开发项目中划分不同的清算单位,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但是纳税人在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中,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税法要求,对于这种情况还要细分清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就清算单位问题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对于一个核算项目或核算单位中,纳税人不分开计算增值额的,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是要掌握扣除项目分摊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扣除项目虽然是按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归集计算的,但有些扣除项目(如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费等)不是直接属于某一个项目的,需要由多个清算项目共同享用的,这就需要将这些需要共同分担的成本费用通过合理的方法归入每个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同清算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主要不是按项目建筑面积,也不是按项目实际占用面积,而是按可售面积分摊。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第四是利息计算有特别规定。
  首先,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同,它不能够资本化处理,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企业在会计上已经将开发成本完工前的利息实行资本化处理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调整出来单独计算。其次,单独计算清算项目的利息支出时,有两种方法。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第五是只要是开发房地产的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加计20%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就增值税扣除项目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是指"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而(一)、(二)项则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对于这条规定,有的人认为只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才可以享受加计20%扣除,而其他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由于不具备开发资质,所以不能享受。其实,上述税法规定中并未强调"资质"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只要是开发了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均可以实行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问题】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解答】
  1.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3.分支机构所属国税机关开具的统一格式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调查表”。
  4.设立分支机构的章程或批文、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石油行业必须提供章程。
  5.总机构汇总申报申请表。
  6.填写汇总申报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以及分支机构意见并有总机构、分支机构盖章。
 

如何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问题】如何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解答】如要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关事项。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遗失之后怎么办?


  时间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市地税登记机关,并在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刊出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公章或签章;
  2.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1份或刊登发票及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有哪些手续?


 
【问题】我公司原是内资企业,现是被香港一家公司并购,除了要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外,5月份要正式投入生产经营,请问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工作?
  【解答】
  外管局方面,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后,要在 30 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香港公司在支付股权对价时,需按照汇发[ 2003 ] 30 号文规定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海关方面,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天内,也需到海关办理相关登记。
  外资并购需办理的手续和具体操作,《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当事人除向商务部报送《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部在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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