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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能否组成承包方计税营业额

问:我公司为装饰装潢公司。2009年我公司承包了一新建宾馆的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的贴砖、屋内的装饰等。根据合同约定,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以及水电费等均由甲方提供。请问,我公司计税营业额中是否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等在内?
                                                             三丰装饰装潢公司  吴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提供装饰工程劳务,如果是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则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应当不包括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规定:“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谓的“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所谓的“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是属于建筑工程劳务;而对仅是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的修饰,是属于装饰工程劳务。装饰工程通常是指房屋建筑施工中包括抹灰、油漆、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和花饰等工艺的工程,其具体内容包括内外墙面和顶棚的抹灰,内外墙饰面和镶面、楼地面的饰面、房屋立面花饰的安装、门窗等木制品和金属品的油漆刷浆等。所以,对你公司提供的装饰工程劳务,属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以及水电费等不组成你公司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你公司应当就提供的装饰劳务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在装饰过程中,对原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了改建或扩建,则属于建筑劳务范畴,甲方所提供的材料等应当包括在你公司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    
                                                                   (代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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