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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械斗的模式和规则(以苍南为例)

宗族械斗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是指同姓或不同姓的宗族组织之间,因为某些原因而发生的暴力冲突,多发于南方地区。宗族械斗虽然违背了社会的普遍规则,但却并非无章可循,而是依一整套相当完整的规则进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宗族械斗的模式和规则:

宗族械斗的一般原因

宗族械斗的原因往往是琐事细故,如田界纠纷、水利争端、婚姻恩怨、商业竞争、人格侮辱等等。这些原因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却能够引发宗族间的集体仇恨和报复心理,从而导致械斗的爆发。例如,1968年发生的苍南县陈杨两姓大械斗,就是因为一名陈姓男子在杨姓村中偷猪被抓住后,双方发生口角而引起的。又如,1992年8月16日发生的苍南县陈林两姓大械斗,就是因为一名林姓男子在陈姓村中骑摩托车时,与一名陈姓男子发生碰撞而引起的。

宗族械斗参与人员及其作用

宗族械斗参与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

1.成年男子:这些人是宗族械斗的主力军,负责站岗放哨,实施攻防。他们是出于宗族义气或个人荣誉而加入械斗的。他们对本方有保护作用,对对方有伤害作用。

2.老人:老人在宗族械斗中主要起到组织和指挥的作用,他们负责制定战略和战术,安排人员和物资,调动各方支持,监督战场秩序等。老人也有时会亲自上阵参战,以示壮气和忠诚。例如,在1992年8月16日苍南县陈林两姓大械斗中,就有一名林姓老人在战场上被打死。

3.妇女:这些人主要负责烧茶做饭,供应给养。但在一些大规模宗族械斗中,妇女也参加了实际作战。她们是出于家庭责任或个人勇敢而加入械斗的。她们对本方有服务作用,对对方有干扰作用。

4.儿童:这些人主要负责传递消息,提供情报。但在一些大规模宗族械斗中,儿童也参加了实际作战。他们是出于好奇冒险或模仿学习而加入械斗的。他们对本方有协助作用,对对方有骚扰作用。

5.同姓人:这些人所在的宗或大宗没有直接卷入械斗,参加械斗属于“个人帮忙”。他们是出于同姓情谊或个人恩怨而加入械斗的。他们对本方有增援作用,对对方有威慑作用。

6.外村人:这些人属于本方或对方相好姓的人,平日有密切交往。每遇冲突,这些族姓也往往持一致或相近的立场。他们是出于唇齿相依或利益攸关而加入械斗的。他们对本方有支持作用,对对方有压力作用。

7.外姓人:这些人属于本方或对方敌对姓氏间亦多有婚姻往来的甥舅姻亲。他们是出于血缘义务或社会期待而加入械斗的。他们对本方有牺牲作用,对对方有冲突作用。

参与械斗的奖励和不参与的惩罚

参与械斗的奖励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补贴:在1983年以前,参加械斗者可以得到一些经济补贴,有的一天可得10元钱,且每餐有酒吃。

2.社会认可:参加械斗者可以得到族中和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被视为忠义之士和勇敢之人。

3.烈士荣誉:在械斗中牺牲的人都要被送回本宗(房)祠堂,按烈士规格设祭下葬。其家属子女及其他因械斗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族中供养。

不参与械斗的惩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制裁:不参加械斗的族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受到宗族组织的经济制裁。例如,1979年6月钱库十二岱与林家庄战斗,十二岱一方规定:凡18~52岁的男子都要参加站岗放哨,违者罚款15~30元。

2.社会排斥:不参加械斗的族人,会被视为胆小怕事和不忠不义之辈,被族中和社会排斥和歧视。

3.人身攻击:不参加械斗的族人,有可能遭到族中或对方的辱骂、殴打甚至杀害。例如,1983年1月,宜山区风江乡三详村林姓因宗族纠纷,每户按人摊派经费5元,拿不出者即以粮顶。一村民不在家,其妻亦拿不出现金。“宗族头子”就从其家强行刮走300斤粮食。为此,该村民妻说了几句话,即被以“对族长不尊”,惨遭毒打,并由此致伤,医治一个多月方才痊愈。

械斗战斗过程

械斗战斗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挑衅和宣战

挑衅和宣战是械斗的导火索,它是指一方或双方通过言语或行为向对方表示不满或挑衅,以引发对方的反应或反击。例如,在1982年8月石坪乡内、外岙宗族械斗中,就是由于外岙一名男子在内岙村中偷鸡而被发现,双方发生口角,外岙男子辱骂内岙村民,内岙村民则追打外岙男子,外岙男子逃回本村后,又带领族人前往内岙村进行报复,从而引发了械斗。在宣战时,一方或双方会通过放鞭炮、敲锣鼓、吹喇叭等方式向对方示威,并约定械斗的时间和地点。

(二)集结和出发

集结和出发是械斗的准备阶段,它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祠堂或其他指定地点集合参战人员和物资,并进行一些仪式和动员。例如,在1992年8月16日苍南县陈林两姓大械斗中,陈姓一方在祠堂前跳火盆、喝香灰酒、向祖宗叩头、进行宣誓,并由一个手擎“头令”的族人带领队伍出发。林姓一方则在林家庄集合,并由一个手持“大旗”的族人引导队伍前进。

(三)对峙和开战

对峙和开战是械斗的关键阶段,它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约定的地点相遇并展开战斗。在对峙时,双方会互相辱骂、挑衅、砸石头等,以试探对方的实力和意志。在开战时,双方会先用雷管、炸药包等爆炸物进行远程攻击,然后用长矛、大刀等冷兵器进行近身肉搏。在战斗中,双方会根据情况变换阵型和策略,如分散进攻、集中防守、左右夹击、前后夹攻等。战斗的时间一般不会太长,通常在半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

(四)退却和追击

退却和追击是械斗的收尾阶段,它是指一方或双方在认定自己已经失败或无法继续战斗时,选择撤退或逃跑。在退却时,败方会尽量保持秩序和士气,以避免被对方趁机消灭。在追击时,胜方会尽量追赶并打击败方,以扩大战果和威望。在这个阶段,往往会出现最多的伤亡和损失。

宗族械斗的特点和规则

宗族械斗是一种集团间的暴力对抗,以宗或大宗为基本单位,以祠堂为组织中心,以祖先为精神支柱。宗族械斗虽然违背了社会的普遍规则,但却并非无章可循,而是依一套相当完整的规则进行。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束规则

一旦械斗的一方退出械斗地点(一般以撤出本姓或异姓的田界为限),械斗即宜告结束。此后,双方各自将己方伤员彩号送至卫生院救治。无论在途中、卫生院内或其他什么地方,双方即使再度相遇,也不得再战;死伤人员家属亦不得私自向对方寻仇。械斗是集团之间的互动,如认为需要再斗,亦必须以集团的名义,依一定程序与对方集团约期再斗。

械斗的胜负似可分为三级。

(1)将另一族姓彻底击溃,是为“大胜”;

(2)夺得对方“头令”,是为“中胜”,

(3)伤亡损失小于对方,是为“小胜”。

如械斗一方伤亡损失大于另一方,但夺得对方“头令”,亦可成为莫大安慰,甚至引来一阵骄傲。

(二)善后规则

械斗中的死亡者都要被送回本宗(房)祠堂,按烈士规格设祭下葬。其家属子女及其他因械斗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族中供养。伤员彩号的医药费亦由族中公款支付。这些经费的筹集,一般取两个途径:(1)临时性用款,多将款额总数一次性分配到户。(2)需要每年按期拨付的款项(如死者家属和因械斗致残人员的赡养费等),则主要在本姓氏集中的村内,与其他上交提留款一并逐年征收。

(三)调解规则

围绕宗族械斗,还活跃着一种被称为“和事班”的组织。“和事班”成员一般由冲突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相好姓的代表组成。主要在宗族械斗发生前、械斗中或械斗后予以调解斡旋。例如:(1)当械斗双方僵持不下时,通过“和事班”的斡旋,则有可能达成某种协议;一迄协议达成,将对方人打死、打伤的一方,或示弱求和的一方,为表示歉意,往往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对方送一付猪头、猪肝,一方或双方挂红,放鞭炮。(2)当双方执意一拼时,“和事班”的所为则酷似演戏,仅流于形式,以示“经调解无效”,必须以械斗解决冲突。

“和事班”的调解并不总是成功的,有时甚至会引起更大的争端。如1983年1月,宜山区风江乡三详村林姓与金乡区新城乡仙泥船村陈姓因土地纠纷发生械斗。在“和事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即陈姓赔偿林姓经济损失,并给林姓送猪头、猪肝。但是,在送猪头、猪肝的过程中,陈姓人员故意将猪头、猪肝扔在林姓祠堂门口,并辱骂林姓祖先。这样的行为激怒了林姓人员,导致双方再次发生械斗。

(四)观战规则

宗族械斗不仅是一种物理上的暴力对抗,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意识形态斗争。宗族械斗的双方或多方,都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一方,而对方是邪恶的一方。因此,宗族械斗往往伴随着双方的口水战,互相辱骂、诽谤、挑衅。宗族械斗也是一种社会上的表演,双方都想展示自己的勇武和威严,赢得旁观者的赞誉和敬畏。因此,宗族械斗允许旁观者穿白衬衫夹伞观看,不会受到伤害。旁观者可能是其他姓氏的人,也可能是同姓或相好姓的人。旁观者的态度可能是中立的,也可能是倾向于某一方的。旁观者有时会给参战者加油打气,有时会给参战者泼冷水或劝架。旁观者也有可能被卷入械斗中,或者在械斗后成为调解者。

(五)遇亲规则

宗族械斗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和交流。在苍南县,“同姓不婚”的观念尚重,加之择偶时颇讲门当户对,地位相当(包括姓氏的门户、地位),于是,不得不形成了敌对姓氏间亦多有婚姻往来的复杂态势。这就导致了一些特殊的“游戏规则”:当宗族械斗爆发后,分属敌对姓氏的甥舅姻亲,不仅有责任代表已姓参战,并可以互殴乃至性命相拼。但一迄械斗结束,彼此间的送往迎来,年节馈赠一如既往。在这里,集团互动和个人互动层次分明。近年来,已并非所有参加宗族械斗的人均熊遵守上述“规则”,一些械斗参与者面对甥舅姻亲,已颇感难于下手。为此,有些人已不能积极作战,甚至需化妆后才予上阵。为了应付这一尴尬局面,一些械斗不得不改在晚上进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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