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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公瑣語

【宋】司馬光撰

 

 

蔡確鞫相獄
蔡確鞫相獄 【 蔡確鞫相獄 長編卷二八九元豐元年四月乙卯引此條,注云「此據司馬記聞」。】 ,朝士被繫者【朝士被繫者 長編作「凡朝士繫獄者」。】 ,確令獄卒與之同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置大盆於前,諸家饋食者,羹飰餅餌【羹飰餅餌 「飰」長編及商務印書館本說郛卷六四作「飯」。】 ,悉投其中,以杓攪勻而分飼之【而分飼之 長編「分」上無「而」字,然「之」下有「如犬豕」三字。】 。累旬不問 【 累旬不問 「累旬」同上書作「置」。】 ,幸得其問【幸得其問 同上書「幸」上有「故繫者」三字。】 ,無罪不承。 【 張宜甫云】

 錢藻落直學士院
中丞鄧綰言 【中丞鄧綰言 長編卷二七0熙寧八年十一月己卯引此條,注云「此據司馬記聞」。】:「馮京曏在政府,為性庸狠,朋邪囂俗,疾害聖政。陛下寬仁不誅,守藩未幾,復移邊帥。而錢藻代陛下作訓誥,乃稱京『執正不回,一節不撓』,又云:『大臣進退,繫時安危』。京在政府,曾無補益,唯退有後言,何謂一節?且京罷政踰歲,豈嘗有危?藻專事諂諛,乞落直學士院。」上從之。【張峋云】

 王安石擢用章惇
章惇者,郇公之姻族,舉進士,在京師,館於郇公之第。報族父之妻為人所掩,踰垣而出,誤踐街中一嫗,為嫗所訟。時包希仁知開封府,不復深探其獄,贖銅而已。既而及第,在五六人間,惇大不如意,誚讓考校官。友人請觀其敕,擲地以示之,士論皆忿其不恭。熙寧初,召試館職,御史言其無行,罷之。及介甫用事,張峋、李承之薦惇,介甫曰:「聞惇無行。」承之曰:「承之所薦者,才也。顧惇可用於今日耳【顧惇可用於今日耳 商務印書館本說郛卷六四「惇」下有「才」字。】,素行何累焉?公試召與語,自當愛之。」介甫乃召見,惇素口辯,又善迎合,介甫大喜,擢用,數年間至兩制、三司使。【 楊作云】

 王安石擢用曾布
曾布字子宣,鞏之弟也。呂惠卿遭父憂,介甫未知心腹所託可與謀事者。布時以著作佐郎編敕,巧黠,善迎合介甫意,介甫悅之,數日間除中允、館職、判司農寺。告謝之日,抱誥敕五六通。【蘇昞云】

 曾布為都檢正
曾布為都檢正,事已白介甫者,即行文書。時馮當世、王禹玉並參知政事,或曰:「當更白二參。」布曰:「丞相已有處分,何問彼為?敕出,令署字耳。」【蘇昞云】

 唐坰彈王安石
唐坰對兩府彈介甫云:「呂惠卿、曾布,安石之腹心;王珪、元絳,安石之僕隸。」且曰:「珪奴事安石,尤懼不了。」 【 蘇昞云】

 曾布詰難楊元素劉摯
子華、介甫既有雇役之意,李承之乃奏書言助役法事,遂施行。楊元素為中丞,與御史劉摯言助役亦有十害。介甫使張琥作十難以詰之,琥辭不為,曾布自請為之,乃詰二人向背好惡之情果何所在。元素惶恐,謝曰:「臣愚瞽,不知助役之利乃爾,當伏妄言之辜。」摯奮曰:「為人臣者,豈可壓於權勢,使人主不知利害之實邪?」即復條對布所難,伸明前議,且曰:「臣所向者陛下,所背者權臣,所好者忠直,所惡者邪佞。臣今獲罪譴逐,固自其分,但助役終為天下之害。願陛下勿忘臣言。」於是元素出自知鄭州,摯坐監當,琥亦由此忤介甫意,頃之坐罪落修注。【蘇昞云】

 王安石不汲汲於仕進
王安石字介甫,撫州臨川人,舉進士,有名於時。慶曆二年,第五人登科,初簽署揚州判官,後知鄞縣。好讀書,能強記,雖後進投贄及程試文有美者,讀一周輒成誦在口【讀一周輒成誦在口 「讀一周」三朝言行錄六之二作「一讀過」。】,終身不忘。其屬文,動筆如飛,初若不措意,文成,見者皆伏其精妙。友愛諸弟,俸祿入家,數日輒盡為諸弟所費用,家道屢空,不一問【家道屢空不一問 「不一問」同上書作「一不問」。】 。議論高奇,能以辯博濟其說,人莫能詘。始為小官,不汲汲於仕進【不汲汲於仕進 「汲汲」同上書作「急急」。】 。皇祐中,文潞公為宰相,薦安石及張環、曾公定、韓維四人恬退【張環 「」原作「環」,據同上書及長編卷一七0皇祐三年五月庚午條改。】,乞朝廷不次擢用,以激澆競之風。有旨,皆籍記其名。至和中,召試館職,固辭不就;乃除群牧判官,又辭,不許,乃就職。少時,懇求外補,得知常州。由是名重天下,士大夫恨不識其面,朝廷常欲授以美官,唯患其不肯就也。自常州徙提點江南東路刑獄。
嘉祐中,召除館職、三司度支判官,固辭,不許。未幾,命修起居注,辭以新入館,館中先進甚多,不當超處其右,章十餘上。有旨,令閤門吏齎敕就三司授之【令閤門吏齎敕 「吏」字原脫,據三朝言行錄及事文類聚別集卷一七補。】,安石不受;吏隨而拜之,安石避之於廁;吏置敕於案而去,安石使人追而與之,朝廷卒不能奪。歲餘,復申前命,安石又辭,七八章,乃受。尋除知制誥,自是不復辭官矣。【目】

 王安石糾察在京刑獄 
嘉祐末,王介甫以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有少年得鬥鶉,其同儕借觀之,因就乞之;鶉主不許,借者恃與之狎昵,遂攜去;鶉主追及之,踢其脅下,立死。開封府捕按其人,罪當償死。及糾察司錄問,介甫駮之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強攜以去【此不與而彼強攜以去 「攜」字原脫,據三朝言行錄卷六之二補。】,乃盜也。此追而毆之,乃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府司失入平人為死罪。」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詳定,以府斷為是。有旨,王安石放罪。舊制,放罪者皆殿門謝【放罪者皆殿門謝 「皆」同上書作「詣」。】。介甫自言,我無罪,不謝。御史臺及閤門累移牒趣之,終不肯謝。臺司因劾奏之,執政以其名重,遂不問,介甫竟不謝【執政以其名重遂不問介甫竟不謝 同上書「重」下無「遂」字,而「甫」下有「亦」字。】 。 【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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