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被依法处罚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心健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从6月30日起,对我市无标车、黄标车实行限行措施。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依法处罚。
记者在交警部门了解到,限行车辆为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限行时间和区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核心区域,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八达路以内(不含以上道路和光明大道华安公司至南环路段)的市区道路全天禁止通行。第二阶段:2016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站前大道——洛湛铁路以内——贺州大道延长线以内的市区道路(含以上道路),全天禁止通行。
据了解,从6月30日至8月31日为劝导期,对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进行劝离。在此期间,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车主可按照首次核发环保标志相关政策办理业务。9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通行规定的车辆,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贺州市实施无标车黄标车区域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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