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0]18号剑指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 |
[ 2010-3-6 11:05:00 | By: 陈天明 ] |
0 京财税[2010]18号剑指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 京财税[2010]18号虽然是针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而发,但是更多的是剑指律师事务所。在此文中分为两块来讨论此文件对律师事务所的影响。 废止京地税个〔2005〕69号后,律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二是核定征收,依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依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我们可以看到京财税[2010]18号出台后,北京地税依然会对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实行核定征收,只不过征收计算方法和京地税个〔2005〕69号不同而以。因为行业内人士都知道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难度,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类别:人员工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等。人员工资费用同时也受到个税的制约,在这个方面想办法也不容易。招待费又受到收入的比例限制。最关键的问题是律所的名义利润过高,应该远远的超过京财税[2010]18号中应税所得率25%。如果北京地税对部分律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这将扩容假发票市场,毕竟律师挣的钱谁都不想把他们交给国家,多报销一些假发票就可以减少税款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律所实行查账征收一是税务局不喜欢,二是对于律所的财务人员不喜欢。财务人员不喜欢的原因是整天要组织假发票入账,对于职业风险来说太大了;税务局不喜欢是要增加他们工作的强度。 由以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地税依然会对北京地区律所实行大面积的核定征收方式。下面分析新政策对北京律所税收的影响程度。 首先列举一下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我们设单个合伙人年平均营业收入额为X元(X大于20万元),实际税负率为Y,我们列举税负的公式Y= 我们可以对X进行取值测试, 当X等于20万元,税负Y等于5.375%; 当X等于90万元,税负Y等于8%; 当X等于约24.5万元,税负Y约等于6%; 当X等于约38.6万元,税负Y约等于7%; 通过以上插值测试,废止京地税个〔2005〕69号后,考虑到律所合伙人人数问题,律所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提高。 但是我们看到对于年均收入低于20万元的律所,用Y= 从一个侧面来说,京财税[2010]18号文,变相的扶持了中小律师事务所。我们从此文的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相关政策业务辅导,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可以看出这个行业真正规范经营应该符合查账征收的条件,这个无论对于当政当局还是律所当事人,都是一种更文明的税收征收方式,也是和谐冶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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