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0年代行政级别评定标准 论坛管理阿水哥组建了“文革前干部(8级以上)行政级别、离休待遇的”讨论群,已有一百多网友加入,大家讨论也热烈。不过不少网友看来对定级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提了不少问题。我整理的这篇定级标准可解答这类问题。 正式评定行政级别是在1952年(7月结束),评定的条件是根据职务大小、工作繁简、工作能力、工作成绩,适当照顾资历,标准除少数职务一职一级,一般是一职数级、等级间有交叉的方法制定(即同一级的可职务不同或不同职务的级别相同)。图1-3是52年的职务级别标准, 标准上都是行政职务,党内职务(书记、委员等)参照行政定。 按52年标准: 1级: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中央书记) 2级: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两高正职;(政治局委员) 3级: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各委主任,大行政区主席等人员;(大多数中央委员、大局书记) 4级: 政务院各委副主任,政务委员(秘书长),两高副职,大行政区副主席等人员;(部分中央委员、大局副书记、中央部长) 5级:政府部长、大区部长(5-6级),大省主席(5-6级); 6-7级:政府副部长, 政务院各委委员,大区副部长(6-8级),省(市)政府主席等人员 7级: 省(市)人民政府副主席(7-8级) 52年定级后,54年又发了新标准,新的标准把一些副职的级别低线调低了: 政府副部长最低8级;两高副职最低7级(原4级),副省长9级等。所以如52年定级时的副部长和54年才任副部长的级别就可能差一级,有些职务可差2级,如52年标准中大区副主席最低5级;54年标准中大区(行政委员会)副主席最低是7级; 54年9月一届人大后政府机构有些很大变动,55年又发了新的标准(基本同54年),这(工资)标准一直执行到85年,因为56年起省部以上的提职不提级,职务和级别就不挂钩了(56年后提的副部长有9级的,副省长有10级的等),这标准就仅为级别的工资标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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